为进一步贯彻“以农村为重点”、“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均等化卫生目标要求责,确保各村医疗及公共卫生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镇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进行绩效考核,动态管理,镇卫生院考核卫健局负责监督。
2、每月必须按时参加乡医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对无故不参加例会者,可以考虑取消注册。
3、如有事外出不能按时完成当月工作目标的必须请假,须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未经批准私自外出,不能按时完成当月工作目标的扣罚当月工资;村卫生室应保持室内外整洁,发现卫生不整洁1次扣10元,未着工作服扣1次10元,无故不在岗1次扣50元。
4、对市卫健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要准时参加,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50元。
5、爱护公共财产,卫生院应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6、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要按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接种,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市卫健局。
二、公共卫生工作
(一)免疫规划
1、每月按时参加例会并按时上报各类报表。
2、接种率:每月协助卫生院按时为本村适龄儿童(包括流动儿童)发放接种通知,对于多次联系不上儿童调查清楚告知分管人员。如因为没有通知到而感染者发现一例扣除200元,2例或2例以上者取消其村医资格,造成儿童死亡者,由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并取消其村医资格。
3、知晓率:村医有义务对家长进行预防保健知识宣传,市疾控部门、乡卫生院每年下村进行知晓率调查,低于85%者,将给与相应处罚。
(二)传染病管理:一律不准截留发热病人,对所管辖区各类传染病(甲、乙丙类及其他重点监测传染病)要及时发现与报告;结核病人按要求最少协助督导4次,记录卡与药品要相符,如发现传染病漏报、瞒报、谎报者,一例扣罚工资5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村医资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结核病人管理不到位,视情节轻重扣罚工资50-100元。
(三)妇幼保健工作
1、孕产妇管理:乡村医生对本村要按要求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发现怀孕告知办卡,怀孕3月之内要告知到卫生院进行早孕检查,如发现无任何原因而未做早孕检查孕妇一名,扣罚工资10元。
2、因工作疏忽,漏报、瞒报孕产妇,致使孕妇未进行系统管理,发现一例,扣罚工资50元,如因上述原因使孕产妇死亡者,取消其村医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3、高危孕妇管理:高危孕妇一经发现,立即报告乡卫生院保健人员,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并做好追踪管理,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报告,并护送至卫生院。如因管理不到位,或由于村医不及时转送上级医疗单位,造成孕妇病情加重或导致死亡者,扣罚当月工资,取消其村医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
4、儿童保健:按要求协助对适龄儿童做好体检,要求内容真实,记录完整,如发现与本人资料不符者,每发现一例扣罚工资20元,5例以上每例扣罚工资50元。
(四)居民健康档案:
1、慢病随访:包括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等,按要求进行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及时录入电子档案,每漏掉一例或电话号码错误均扣除1分。
2、老年人查体:每年进行一次老年人查体工作,协助卫生院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工作,使查体率达到70%以上,未达到或推诿不干者取消乡医注册。
(五)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协助卫生院做好管理、随访、查体和干预等工作,未达到比例者扣除1分。
(六)卫生监督协管:
认真做好辖区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工作,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院报告。
三、医疗工作
1、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开展医疗服务,满足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做到村卫生室24小时值班制,特殊情况需出诊的不得推诿出诊。如夜间因患者病情需要出诊者,应随叫随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2、按规定时间向医院缴清处方(包括合作医疗处方及自费处方)及药品销售款。村医生使用药品由乡卫生院统一配送,禁止私自进药,第一次发现没收药品并扣罚当月工资,第二次发现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村卫生室库存药品要及时清查,不得有过期药品销售,发现一次过期药品未下架,而继续销售的,扣罚过期药品总价值3倍的工资,发现三次或以上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乡卫生院应每半年盘点一次村卫生室药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乡卫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考核查检中发现不合格处方在3张以下者扣除10元,超过3—5张者扣罚30元,超过5张以上者除扣罚工资外,责令其在乡卫生院进修学习10天。
4、开展医疗服务时,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提相应的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院感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如发现1次医疗废弃物未按要求处理扣罚工资50-100元。
四、奖励办法
1.与卫生院职工同等,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定级,工作业绩突出者,上报卫健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卫生院也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和表彰。
2.乡村医生工作经卫生院考核,成绩特别突出者,上报卫健局奖励,卫生院也根据实际进行奖励和表彰。
3.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国家的执业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乡卫生院给予200元的奖励并提高相关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