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莱卫健发[2021]56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物资、耗材、 设备采购和基础项目建设等工作,切实控制医院运营成本,杜绝各类违规 违法采购现象,制定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的基本物资耗材采购、服务购买、基础项 目建设以及医疗设备购置等备案审批管理
第二条 单位预算 1000 元(含)以上的各种项目均需备案。
第三条 单位预算 10 万元(含)以上的各种项目均需审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及大型医疗设备审批前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并提出可行性 报告,同时要符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
第五条 各采购项目应符合 “安全、科学、经济、够用”的原则,所需资金来源明确,原则上要在本单位本年度资金结余范围内做出预算,严格控 制负债采购并杜绝各种变相投资分成行为。
第六条 探索带量采购机制,选取部分品种大宗低值耗材开展带量采购试点。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我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物资设备 采购领导小组,医务、财务、总务等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医务科。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物资设备采购审核小组(附件 2)本院分管领导任组 长,成员由医务科、财务科、总务科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 总务科负责根据各级规划政策变化情况对本《规定》提出修订意 见;对申请的重大建设项目及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依据我市区域卫生发 展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于局党组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十条 医务科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整理备案申请科室的备案 审批表格及其他相关资料;定期汇总审批项目提交物资设备采购审批小组 及局党组会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财务科负责根据财政部门采购政策调整对本《规定》提出修订 意见对项目进行财务状况评估、确认;对可能出现财务风险的项目提出意 见建议:指导科室采取合规合法的采购方式协助办理与采购相关审批手 续、协调解决相关事宜;对中标及采购信息进行公示。加强采购行为审计监督。
第四章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总务科要如实完整填写《莱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物资设备采购备案 审批表》 (附件 3,一式两份),明确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预估单价、总 预算、本单位财务状况等,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局财 务审计科进行财务数据确认。
第十三条局财务审计科签字确认后,转医政科备案(备案审批表由申请单 位和局医政科各留一份备案)。需要审批的项目,同时向医政科提交申请 单位正式请示文件、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会议纪要、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纪要、公示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医政科汇总后,定期提交物资设备采购审核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经物资设备采购审核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医政科提交分管领 导,并由分管领导提交局党组研究,局党组研究通过的采购项目由分管领 导签批并加盖公章后,转申请单位执行(备案审批表由申请单位和局医政 科各留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接到签批后,方可携带采购所需纸质材料(政府采购审 批表等)到卫健局由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卫健局公章
第十六条凡涉及重大项目及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审批时,申请单位应提 前将项目申请提交局规划信息科,审核通过后方可按上述程序申请采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实 际支出经费不得超出预算经费,超出后需要另行审批。
第十九条 凡是采用政府招标时非一次性独立出资采购的项目,需要在采 购审批时同时提报招标文件草案。
第二十条 总务科在每次采购结束后一周内将所采购物资设备及工程项目 的名称、厂家、规格、数量、价格、总金额等信息填报《莱州市卫生健康系统物资设备采购明细表》 (附件 4)连同中标文件、合同复印件一并报局
财务审计科备案。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科每月将审批项目采购信息在系统内部进行公示; 每半年将同种类备案项目累计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采购信息在系统内公 示:市直医疗机构 50 万元(含)以上、其他单位 5 万元(含)以上的。对重大 建设项目及甲、Z 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全部进行审计监督,审批项目至 少抽取 10%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备案项目数量和总金额选取部分进行抽 查。审计监督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在全系统通报,对存在问题的环节监督相 关单位和科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各自的采购管理制度, 明确管理机构、责任人、各自责任分工及工作流程。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展采购,视违规违法情节追究主要 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往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 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