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疫苗管理工作,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确保过期疫苗不进入储存和接种环节,制定本制度。
一、疫苗有效期是指疫苗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二、计划免疫科要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效期的监测和管理。
三、在领取或购进疫苗时,疫苗的效期一定要及时录入山东省疫苗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条件做到出入库对近效期三个月内的提醒工作。
四、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近效期疫苗大排查工作对库存有效期三个月以内的疫苗要上近效期疫苗警示牌标注近效期疫苗标识,以提示工作人员近效期先发。
五、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对超过有效期和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及时移除冷链设备,隔离存放并填写报废疫苗登记表。按照规定上报以及在客户端里面登记好报废原因,待报废疫苗应存储于安全的单独空间,并贴好醒目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