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各项医疗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特此通知: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病人及其家属等人与医院因医疗问题发生争议的,可向医院所在地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技术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服务流程,增进医患沟通,积极预防化解医患矛盾。
四、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利用封建迷信扰乱医疗机构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的;
(五)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财物的;
(六)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
(七)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行为。
六、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增加收费透明度,禁止向患者乱收费;认真执行急诊首诊负责制,对急危重患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治。患者就诊、治疗要按章交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出具有效的出院通知后,住院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据病床拒不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