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第十四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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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依据《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条例及细则。

第二条: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各年级部、班级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之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或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一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政教处。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政教处处理,留校察看处分由政教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核实后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报教务处备案。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政教处编制统一的处分布告,宣布对学生的处分结果。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确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对于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确定后,班主任、年级部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的善后工作。

第四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先由家长领回进行家庭教育一周,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3千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3)自己的人生规划。

第五条:对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学生,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另责成其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违纪学生家长必须与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且情节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七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

(二)认错态度不好;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进行处分累加;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七)嫁祸于他人;

(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等行为。

第八条: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通过几次帮助,仍不悔改者,在原有处分基础上累加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均取消其本学期评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一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按处分类别报政教处备档。

第二条:不予撤消和毕业时尚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供高招录取、招干、征兵时参考。

第三条:处分在记入学生档案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条: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一年。

第四章:处分的撤销

第一条:撒消处分的时间: 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满半年;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满一年后,可以提出申请撤消处分。

第二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所有任课教师、年级主任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交政教处备案。最后由班主任宣布执行。

第三条:处分撤销后,如果又违反纪律条例,在原有撤销前处分基础上处分累加。

第五章:处分条例

第一条 进出校门制度

1、校牌、校服是学校的象征,学生必须爱护校牌、校服,将校牌佩戴在左胸前,进出校门时,接受值日老师和值日学生会同学的检查,不穿校服、不佩戴校牌的学生不能进入校门。若丢失及时写申请,班主任签字上交到政教处办理。如果不配合校牌、校服,予以点名批评,或给予一节课教学时间内的教室站立,或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经教育不改者,将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2、走读学生须准时到校上课,迟到者须在门卫处如实认真登记(须注明班级、姓名、时间),政教处将定期公布迟到名单,并将迟到情况纳入班级的评比汇总中去。

3、学生不准骑摩托车、电动车上下学。不准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者以违纪处理,予以点名批评,或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经教育不改者,将给予警告以上的纪律处分。

4、在校期间,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由班主任联系家长后,出具离校假条并经政教处审核签字,门卫检查后方可离校。对不请假擅自离校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条  对迟到、旷课学生的处分

1、上课无故迟到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早退一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级集体活动、第二课堂活动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两次不参加课间操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上早、晚自习按旷课计算。一天按八节计、一周按五天计。

2、上课迟到者予以点名批评,或给予一节课教学时间内的教室站立,或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3、连续旷课四节或累计旷课四节,给予警告处分。

4、连续旷课一天或累计旷课一天,给予记过处分。

5、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三天,给予留校察看。

6、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一周,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条 对考试作弊学生的处分

1、对考试中夹带、偷看、翻书、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考试中参与传接、交换答卷、讨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考试中将自己的答案提供给他人抄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盗窃试卷、答案、评分标准,以考试作弊和偷盗两项错误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喝酒、抽烟、进网吧、携带手机以及其他电子产品进校园等学生的处分

1、经证实,在校内或校外喝酒抽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校内发现私自携带手机以及其他电子产品,上课期间和住宿期间使用手机,或手机来电、发出声音等情况给予记过处分,住宿生暂缓住校。

3、进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台球室学生的处分,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对打架、校园欺凌、辱骂他人学生的处分

造谣生事,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打架斗殴者,直接留校察看处分,严重者直接劝退或开除学籍。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4、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如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伤害、造成轻伤、造成重伤;无校外人员参加、有校外人员参加;干扰或严重干扰学校教学秩序等),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对个别性质和影响特别恶劣者,要加重处分。

5、纠结非本校人员来校打架,或者发生群体打架事件,主要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6、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7、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直至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8、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凡是经过公安部门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0、将欺凌行为纳入学生综合评价。校园欺凌实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给予留校察看、劝退、开除学籍处分,对屡教不改,多次实施欺凌等严重者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11、在校园内、社交平台、网络上辱骂他人,发表侮辱性言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价值在10元以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元以上(含10元,以下同),100元以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1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有偷盗、勒索企图,经劝告而未实施或中途自动停止并主动认错、退赔,可以不给处分。

第七条  对赌博学生的处分

1、参与赌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赌博工具、场所,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组织他人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铁床、门窗、门搭扣和锁、墙上的张贴物、书包、杂志、花草树木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九条  对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学生的处分

对于男女同学不正常交往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住宿学生暂缓住校,举止过于亲密,影响学校声誉的将予以劝退。

第十条 顶撞老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对于已经违反学校纪律规定,不服从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管理,态度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取消自习资格。

第十一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午休自习课纪律的学生处分

对上课、午休、自习课期间说话、睡觉、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扰乱课堂纪律自习课纪律的行为,无故经常性不完成作业,情节较轻者,予以点名批评,或给予一节课教学时间内的教室站立,或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对于多次违反上述纪律规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对累计违反自习课纪律三次者予以取消自习课资格,住宿学生取消住宿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仪容仪表

服饰:要求全体学生全校服。发型:全体学生不准烫发、染发、男生不准留长头发怪异、发型,女生不披散头发,不喷香水,首饰:不能戴项链、手链、耳环、指环、平安符等首饰,所有学生不准化妆,违反上述规定者,予以点名批评,或给予一节课教学时间内的教室站立,或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对于多次违反上述纪律规定,且经教育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住宿

住宿生造谣生事,打架斗殴,威胁生活老师,拿手机玩手机,上课睡觉,旷课,早退,宿舍养宠物者,让其他同学顶替住校的,不服从管理,无理顶撞,涂改记录,隐瞒心理、心脑血管、癫痫等疾病和传染病,身上异味严重,在宿舍藏垃圾,破坏公务,偷配宿舍钥匙,喝酒、吸烟,利用住校期间谈情说爱者,违犯疫情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并暂缓住校或劝退。

第十三条  疫情防控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每次核酸检测,不瞒报,不谎报;认真履行防疫措施,不私自到疫情中高风险区,不隐瞒行程;认真做好健康监测,不隐瞒病情;在校期间按照学校要求做好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对于多次违反上述纪律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办公会。

2、学校原有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实行。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按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3、本条例从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烟台第十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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