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土山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管理规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制定我校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
第二条:本规定涵盖《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管理规定》之规定。其中所涉及处理学生,由政教处或班主任提出书面材料和意见,按规定细则处理。
第三条:一般性违纪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1、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
2、迟到、旷课或逃学;
3、考试作弊;
4、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
5、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
6、违反《无声餐厅建设的要求》,随意说话,扰乱秩序;
7、违反《路队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追逐打闹;
8、不参加卫生值日;
9、宿舍内务整理不合格;
10、不按规定佩戴胸卡,穿着校服。
处罚规定:
1、点名批评,责令整改;
2、责令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级部或政教处训导。
第四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内多次一般性违纪且屡教不改者;
2、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影响者;
3、有抽烟行为者;
4、有偷盗行为者;
5、有早恋现象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6、违反出入校门规定,私自出入校门者;
7、私自携带手机入校者;
8、私自携带管制刀具者;
9、破环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
10、有侮辱同学的言行,欺凌同学者。
第五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处分
1、违反纪律,不接受管理教育,影响严重者;
2、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者;
3、有偷盗行为,影响较严重者;
4、与同学发生纠纷,不依靠学校或解决,私下找无关人员处理造成后果者;
5、目无师长、不服管教,有侮辱教师的言行;
6、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7、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校内外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影响者;
2、私自携带手机入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3、在校拉帮结派,违法乱纪,屡教不改者;
4、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者;
6、霸凌同学,勒索钱财,造成不良后果者;
7、勾结校外社会不良人员,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
8、目无师长、不服管教,有侮辱教师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者;
9、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者。
第七条: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可以给予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于情节比较恶劣的行为,学生违规行为惩戒委员会在实施惩戒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严重违纪学生予以训诫。学校可视具体情节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一条:学生受警告以上处分,在撤销之前不得成为各种奖励对象。当思想上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行动上有明显进步时,可申请撤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