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精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量化体系,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的前提下,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不断提升资助育人成效。
第四条 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成立由成浩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为徐清罡、石梅胜。
第五条 组成徐清罡副校长为组长,石梅胜主任、各班班主任(王壬菲、闫永强、唐瑛、王晓娜、刁璐云、吕莉、杨婷婷、王佳慧、咸文超、隋小蕾、于华青)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成立石梅胜为组长,各班班主任、家委会成员、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八条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三)低保家庭学生;(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五)孤儿;(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七)重点困境儿童;(八)烈士子女;(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十一)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工作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严格按照《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等文件规定,认真、负责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金(生活补助)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要通过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比对工具下载特殊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我校省外特殊困难学生的数据信息,并及时部署开展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要充分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评议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师生或社会各界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十五条 认定工作小组要及时将审核通过的相关表格、山东省建档立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要规范“三级认定、两级公示”工作流程,认定工作小组要根据最终审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小组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应同时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认定小组应随机抽取申请学生及家庭成员信息,委托相关部门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核对,出具核对报告。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八条 要加强学生(家长)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家长)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要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长)积极受助,帮助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或社会资助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