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食堂分管领导的责任。
1.因未按规定统一采购大宗食品,造成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2.操作间管理不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没有按规定留样;
4.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推诿;
5.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6.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学校食堂管理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责任。
7.第二条所列情形,管理员监督检查不到位;
8.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谎报、 缓报、阻碍他人报告,没有及时报告;
9.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不配合、不主动;
10.对食堂管理监督检查没有记录,没有按规定督查留样等;
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
12.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
13.原料统一定点采购把关不严,未索证索票,未按要求督查留样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14.学校对食堂食品安全措施不力,要求不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