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秋季入学。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困难的特殊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资助学习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班级,热爱学校,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节约能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成立各级评价小组,通过组评、班评及校评,最终产生结果。评价中力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激励和引导学生不断进取,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餐统一管理,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平衡,满足学生生长发育的需要。
第八条 学校学生实行由招远市教育和体育局协同招远市财政局、民政局发放补助金的资助政策体系。孤儿、残疾学生、贫困军烈属家庭子女、残疾家庭子女、享受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特困户)的家庭子女、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贫困单亲家庭子女、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三峡移民贫困户子女是重点资助对象。贫困程度相同条件下,品学兼优学生优先。
第九条 学校小学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初中部设立团委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推荐选举产生,选举结果进行公示。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文体表演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校成立评教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政工的校长任副组长。评教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全员评教工作的实施和评教结果的最终认定,政教处负责具体工作。将学生按照评价标准划分后,评教人员分等级反馈,分为优、合格两个等级。评教成绩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学质量考核、师德考核、职称评定、年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