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学校设置财务机构,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劳资员。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律制度。
第九条、负责工会财务、账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一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账、记账、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出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在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反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条、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四章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的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财务监督的对象: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进行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9、会计、出纳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10、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五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
第二条、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