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学校内部控制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拟定财务和财产及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措施;监督、检查、控制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记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参与财务预算和决策。
第二章 会计机构
第四条 按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做好经费收入、支出的账务处理;事业支出等报销单据的审核;固定资产购买、调拨、报废等账务处理及审批程序;预决算的填报等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定期审计,强化监督。
第五条 学校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经济责任等法定的责任主体不变;同时要合理安排资金、保持资金收支平衡。
第六条 学校至少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要选拔道德品质好,工作表现突出,责任心强,甘于吃苦,乐于奉献,清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且有会计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财务岗位工作。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应事先报教育和体育局同意。会计人员的调动或离职,要办理移交手续,由学校负责人监交,必要时可由市教育和体育局计财科派人会同监交。
第七条 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学校及教育和体育局组织的学习,系统学习党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自觉维护财经财务秩序。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收定支,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条 学校年度收支计划要由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收支预算,收支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变更支出项目及用途。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的各类收入,全部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入账,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学校收费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所有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减免收费必须符合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规范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往来款管理系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上述票据,严禁使用财政局规定以外的其他收入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合理安排全年各月份用款计划,按照规定科目列支资金。
第十六条 支出控制在经审批的年度预算计划以内,超计划的政策性支出,要报教体局汇总、经财政局审批后追加增支。
第十七条 从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上述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支出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准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工资、奖金、补(津)贴、加班费和实物。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部门)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要加强对物品采购的管理。大宗物品采购严格执行集中采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基建和校舍维修工程,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学校依规实施;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于每月5日前按程序报局长签批后,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对于突发事项即时申报,获准后执行,事后按上述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禁转移单位资金列支任何费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资金。
第二十四条 抓好资产管理,每年暑期对财产进行认真清查,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保管、使用、清查等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真正把资产管理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报教育和体育局审核(专业设备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任何人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五条 基本项目建设要依据设置会计科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基建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并办妥转固定资产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未经审批和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和开工,不得超标准举债建设。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学校、单位进行投资行为。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往来账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代收费项目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并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征收/往来款管理系统。每学期应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单位之间不允许预借款。如确需借款,必须报教育和体育局审批;因校建、校改向社会、个人、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筹资方案必须提前报教育和体育局审批;不得对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八章 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内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学校负责人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学校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由经办人员向会计人员提供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财务审批人、学校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学校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经费管理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经办不属于工会财务管理范围的资金。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民主理财、科学理财,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实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范围,一般包括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调整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界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议事决策机制中要坚持集体民主集中原则,将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重大事项决策纪要要如实反映议事过程以及每一位议事成员的意见,并要求议事成员进行核实、签字认可,并将决策纪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依照财务内控制度有关规定,日常工作中财务、劳资、统计等岗位要相互监督、互相制约。统计工作可由财务人员兼任。劳资工作不得由报账员、财务人员兼任。
第三十八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不得隐瞒截留收入,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教育财务核算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公款进行投资理财或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行为,对各种财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