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检查阶段性教育教学、评价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为了规范考试过程,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新课程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考试管理制度。
一、考试管理工作的的基本目标是:
1、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结果,探索“轻负担、高质量”之路。
2、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帮助学生不断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主动发展。
3、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二、考试的基本原则是:
1、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察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2、发展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3、开放性原则。中小学考试要全面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性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三、小学生进行以下类别的考试并严格控制考试次数:
1、日常考试 小学日常考试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主要指学科单元测验,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科每个单元最多进行一次测验。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随堂检测等不列入日常考试范围。
2、义务教育阶段期末考试 义务教育阶段考试是一种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一般安排在学校放假前一周,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试题由学校命制或由市教研室提供样题。
3、小学阶段不组织期中考试。
四、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一二年级为语文、数学,三至五年级为语文、数学、英语。考查科目为科学、品德与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五、实施规范
1、考试形式。考试、考察方式鼓励采用纸笔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日常考试可分项目、分层级、分批次进行。要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免考与重考相结合。
2、考试命题要求。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3、考试的组织实施。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保密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考试的组织者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4、评阅试卷要求。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性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5、考试结果的呈现。日常考试一般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综合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度(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