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及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组长:校长
组员: 姜泉 颜培强
第五条 以年级成立由各年级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班主任、家委会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长:各年级负责人
组员:各班主任、家委会代表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组长:各班主任
组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是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一档)、困难(二档)和特殊困难(三档)共三档。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档):
1.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其它经济来源。
2.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
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家庭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档):
1.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引发的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等学生。
2.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学生。 3.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家庭学生。
5.留守儿童以及农村地区的独生子女、单校困难学生。
6.其他原因造成的经济、学习困难学生。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三档):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宣传栏、班会、钉钉班级群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人均年收入、突发状况等因素进行有效甄别,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 5730032 ),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过程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各级认定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作出调整。在申报贫困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在申报贫困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教师,一经查实,取消当年树先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要求如果有和上级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