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切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合理安排支出结构,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校具体情况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拟定财务和财产及物资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措施;监督、检查、控制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计划执行情况,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和分析、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
第二章 会计机构与单位会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是法定的会计责任主体,拥有财务管理自主权。应依法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资金,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单位配备专职会计一名。会计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工作表现突出,甘于吃苦,乐于奉献,清正廉洁敢于坚持原则且有会计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财务岗位工作。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确需调动的,应事先报市教体局同意。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要办理移交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统计工作可由会计兼任,也可另行安排人员负责。
第六条 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一名。出纳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精通业务知识,对本单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予以驳回并向领导报告。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法令、政策,钻研业务,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自觉维护财经秩序。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 我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单位预算。自求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以收定支,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的各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因经济活动往来产生的业务返还等),均须全部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核算,进行统一管理,所有收支业务必须入账,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我校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随意减免各项收费,减免收费必须符合规定程序。不准采用由交费人报销单据的方式抵顶收费。所有经批准的收费收入属国家财政性资金,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然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我校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往来款项使用由财政部监制的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统一收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我校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合理安排全年各月用款计划,按规定科目列支资金。
第十四条 我校支出应控制在经审批的年度预算计划以内,超计划的政策性支出,要报教体局汇总、财政局审批后追加增支。
第十五条 我校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列支范围和标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六条 单位从上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上述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准扩大开支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自行发放各种名目的工资、奖金、补(津)贴、加班费和实物。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政府(部门)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对物品采购的管理,大宗物品采购严格执行招财[2017]122号关于公布《招远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级限额标准和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
第十九条 学校的福利费、“三公”经费支出计划由学校领导集体审议通过,按规定程序报教体局审批后依规实施。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基建和校舍维修工程,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学校依规实施;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于每月5日前按程序报局长签批后,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实施。对于学校的突发事项即时审报,获准后执行,事后按上述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5%以上专项用于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学校将组织多种形式的社团活动,活动经费从学校年度经费及上级拨付的工会经费专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购属于教育物资统管范围内的物资以及微机、音像资料等各种软、硬件电教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采购、结算。
第二十四条 严禁转移单位资金列支任何费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规定加强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保管、使用、清查诸环节的各项管理制度。学校财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建立财产明细账,在注重经常性管理的同时,学校各处室应在每年暑期对财产进行认真清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落实到人,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加强低值易耗财产的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须报教体局审核(专业设备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上报财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学校将固定资产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要全面、完整地反映基建项目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并办妥转固定资产的手续。
第二十九条 凡未经审批和资金来源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采购和开工,不得超标准举债建设。
第三十条 严禁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学校、单位的投资。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及时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三条 代收费项目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收取,并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往来款管理系统。每学期应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单位或系统外之间预借款,原则上不允许。如确需借款,必须报教体局审批;学校因校建校改向社会、个人、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筹集资金,筹资方案必须提前报教体局审批;经批准的筹资合同、协议报教体局财审科备案。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对其他单位的借贷行为提供担保。
第八章 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必须做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一切经济业务,必须由经办人员向会计人员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管理验收人、财务审批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库存现金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挪用公款。
第三十八条 工会经费和学校食堂的财务管理应分别按照《工会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经办不属于工会和食堂财务管理范围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学校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实行民主理财、科学理财,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单位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应提交教代会审议,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要加强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学校应当明确实行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一般包括大额资金使用、大宗资产采购、基本建设项目、重大外包业务、重要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以及预算调整等,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界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议事决策机制中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将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重大事项决策纪要要如实反映议事过程以及每一位议事成员的意见,并要求议事成员进行核实、签字认可,并将决策纪要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依照财务内控制度有关规定,日常工作中财务、劳资、统计等岗位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统计工作可由财务人员兼任。劳资工作不得由财务人员兼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制度,不得隐瞒截留收入,不得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教育财务核算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挪用公款进行投资理财或其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行为,对各种财经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图书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图书室用书、学生用书和教辅资料的管理。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负责我市各个学段教材的征订和图书室书刊、学生用书、教辅资料的征订和发行工作。我校要严格按照市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初中段教材、图书、学生用书、教辅资料目录学生自愿订购。学校任何单位和教师个人不得自行诱导学生购买、摊派报刊杂志和教辅资料,不准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教育部与省级教育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以外的教辅参考书、习题集、测试手册等各种复习资料及各种文具用和其他商品。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招远市第十六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此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招远市第十六中学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