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使学校资金做到合理分配及有效运用,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发展目标和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章 财务组织体系
第二条 机构设置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 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财务部门工作分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两类,会计核算负责会计政策、核算方法、凭证、报表等核算内容准确、及时,完整财务管理负 责销售、成本、预算等分析、反馈、控制等管理工作,为经营管理提供财务支持。
三、学校设立财务部,负责和组织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 作,财务会计岗位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并实行定期轮岗。各岗位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聘用及考核,会计岗位的任用采用回避制度。
四、学校对财务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财务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务、金融、外汇、财务会计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制订全集团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全面财务决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组织拟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各项考核办法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所属学校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信息化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财务预算工作,编制学校本级财务预算并报预算管理委 员会审核:对所属学校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核,对审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参与核定下达所属学校年度生产经营经济责任目标工作按期检查、考 核各项经济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督促所属学校按期完成生产经营计划,从财务管理角度,搞好生产经营预测与决策,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六、负责全学校银行账户监管和资金监管工作,指导所属学校的资金管理工作,拟定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学校本部及所属学校上缴税、费的协调工作,监督所属学校及时上缴税费。
七、会同资产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学校的资产清查工作,办理资产报损的申报和审批手续,负责学校费用的开支,审核、报销、纳税、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发放工作。
八、负责管理和编报全学校各类财务报表;督促所属学校按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准确编制学校本部财务报表,准确编制全学校的合并财务报表。
九、负责组织全学校财会人员的培训(包括后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证的审核与发放,对所属学校财务负责人的推荐、任免提出建议。
十、统一协调学校本部及所属学校筹资与融资、集中组织安排建设资金。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工资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违 法、违章、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四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五、熟悉学校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财务管理 方法,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六、保守学校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学校授权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会计信息。
七、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五条 财务会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刑事、民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规范
第六条 按照国家统一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和制定会计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七条 学校发生的下列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支、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八条原始凭证是学校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制、取得、审核、签署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必须退回补填或 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必须拒绝受理,并及时报领导处理。
第九条 原始凭证需按照学校授权规定经业务经办人、部门主管复核后,由财务负责人根据预算限额审核,领导审批后,出纳方能付款。
第十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生成或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
一、采购付款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请购单、采购合同、入库通知单、入库单、卖方发票、付款申请单等。
二、销售收款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销售订单、销售出库单、发运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三、费用报销业务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费用报销单、合同、发票等。
四、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记账凭证后通常附有的原始凭证包括:与资金往来相关的合同成协议付数申法单等。
五、自制原始凭证主要包括:收款收据、请购单、手工入库单、出库单等,均应连续编号。
第十一条 记账凭证由记账会计、复核、主管人员签字盖章,会计主管制作的记账凭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盖章。会计凭证一个月装订一次,由专人保管, 存放在财务档案室。会计档案在财务部存放满一年后,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每日及时记录银行日记帐和现金 日记帐,所有的经济业 务发生后应及时入账, 会计凭证的摘要内容应清楚反映经济业务事项, 对于经沟通的外部审计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调整事项应及时调账。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每月在软件系统中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过账、结账,生成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往来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一、财务部门与仓储部门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包括月度抽查、半年末及年末盘点,核对物料收发记录、仓库实物、系统账存数量,并由仓管员、部门主管、会计人员及财务经理在抽查表和盘点表上签字确认。
二、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客户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会计人员制作对账单和账龄分析表,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客户及业务员确认,对未签章确认对账单的客户,根据情况停货催款或现款现货。
三、财务部门与采购部门、供应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每月由采购人员制作对 账单、经会 计人员审核, 通过传真或邮件提交供应商确认,按结算期付款。 对未确认对账单的供应商,暂停付款。
四、财务部门与资金往来个人定期进行账务核对, 每月由会计人员出具对账单通知借款人敦促及时报销或还款,对于应销账而未销账的个人,停止借款并在工资发放中扣除借款。
第十四条 年度终了通过软件系统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 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归档。
第十五条 财务报表
一、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附注。
二、财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时报送。会计人员不得延后或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更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数字。
三、财务报表应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学校章,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编报人签名。财务报表均应及时留档,未经审批及公开披露,不得泄露给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的内容包括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档案,财务部门应设立专柜,并指定专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四章 会计政策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会计政策是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在会计确认、计量、报告中所采取的原则、基础和处理方法;会计估计是对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第十九条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均应经学校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如需变更, 应履行变更申请、董事会批准、对外披露等程序。
第二十条 子学校应执行与学校统 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与学校保持一致。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 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凭据。
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财务分析,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其他应保 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按照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三条 会计档案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存档手续: 打印输出的凭证、账册、报表,必须有相关人员签章后才能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和定期二类。
一、永久类包括: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主要会计文件。
二、定期类分为:
(一)五年期:纳税申报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及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表。
(二)十五年期: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 日记账、明细账、总账、辅 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三)廿五年期: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二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学校领导审批后, 按照规定程序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到债权债务了结为止。
第六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开原工作岗位。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需要整理移交资料,编制移交清册,移交过程必须有监交人员监交。
第二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移交清册应注明:学校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 数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学校存档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