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2019〕1号),烟台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烟财教〔2016〕13号),《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自主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烟台市教育等四部门关于转发鲁教财字〔2016〕7号文件通知,烟台市人民政府文件(烟政办发〔2015〕10号)、《关于报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中央直达资金分解意见的紧急通知》(烟财教〔2021〕5号、《海阳市学校和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海教体函[2021]130号 )文件精神,为了确保普通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标准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档:1档一般困难(每生1500元),2档困难(每生2000元)和3档特别困难(每生2500元);残疾学生每生3000元。
第五条认定范围与条件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应符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学生本人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区域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同时对于扶贫、民政、残联部门所确定的这四类优先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学校还依据省市有关资助政策免除其相应的学费。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孤儿;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7、重点困境儿童;
8、烈士子女;
9、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0、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1、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条 我校具体资助工作流程如下 :
1.在我校入学就读的贫困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救助申请,主要陈述家庭经济状况,困难原因,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2.级部评议初审。由学生所在级部由班主任、任课老师、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学生申请初步审核,证明情况属实,并由班主任签字。
3.级部认定审核。所有申请救助对象须经本人所在年级认定小组确定,并由班主任和年级相关负责人签章。
4.学校审查。经评议无异议者,由贫困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对国家、政府下达的资助资金学校结合市教体局下达学校的贫困生资助指标名额确定好拟资助对象名单,并在校园通过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范围内公示7日,通过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无异议后,再将资助名单上报市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5.建档。救助贫困学生每学年研究一次,建立贫困学生档案,规范管理和使用救助资金,使其形成长效机制。
第七条 助学金的发放程序
我校的国家助学金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学校按照市教体局的统一要求(每位受助学生实名办理本人资助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市资助中心直接将国家助学金打到卡上,发放给受助学生。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及时、足额、准确,使学校有一个良好的救助保障环境。
海阳市新元中学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