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管理】罗峰学校请假和公出制度

日期:2024-06-28      来源: 招远市罗峰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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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峰学校请假和公出制度

 为严肃劳动纪律,营造良好工作氛围,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

(一)事假规定

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的,各部可以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报校委会研究决定,但一年内事假累计不超过5天。

(二)病假规定

1、审批程序:领导请假直接向校长请假。教师请假一天和一天以内到学部负责人处请假签字,填写请假条一式三联。第一联存学部负责人处。第二联由组室领导保存,粘贴到考勤本上。第三联交门卫。一天以上到学部负责人处填写请假条一式三联。拿着请假条找校长请假签字。签字后将第一联送学部负责人处保存,第二联由组室负责人保存,粘贴到考勤本上。第三联交门卫。

2、病假5天以上(含5天),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和医院出具的请假证明,经校长签字同意,报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后,假条送学校政工负责人存档。一次性最多请假一个月(含休息日),请假到期后需及时到学校销假;仍不能上班需继续请假的,要重新带所有必备手续到学校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到教育体育局人事科办理病休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按“吃空饷”上报市人社局工资科,由上级部门按相关办法处理。“吃空饷”起始从请病假的第一天算起。

3、教职工有事需当面向领导请假,不准先斩后奏,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可以电话请假,返校后立刻找领导补上假条。

4、教职工请假得到批准后,要告知学部领导、组室领导,并安排好自己的工作,耽误的课要及时补上。

5、返校后及时到学部负责人处销假。

6、教职工请假情况与考核挂钩,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7、每月月底通报本月请假情况,每学期末累计通报本学期请假情况。

二、因公外出

外出开会、学习、办事先到分管负责人处(安排你公出的领导)办理因公外出登记,填写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分管负责人保存,第二联由组室负责人保存并粘贴到考勤记录本上。第三联送门卫。

三、有关待遇

(一)病假、病休。基本工资: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参照基本工资计发比例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当年《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规定扣发。

特殊岗位津贴:从执行病休工资之日起停发。

(二)事假。参照病假待遇政策执行。

(三)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不扣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其中休探亲假可报销部分路费: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和公婆)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病休申批程序及相关说明

1、病休审批程序:教职工本人填写病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到教育和体育局审批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工作单位与教育和体育局各存一份,并由所在单位持病休申请表到人社局办理兑现病休工资手续。

2、教职工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和教龄。

3、教职工病假期间要积极治疗、安心养病,康复后要及时回原单位工作。养病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除责令其重新复岗外,扣发病假期间工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限期复岗并在全市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4、工作人员病愈要恢复工作的,需经医生证明确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但复工后,必须有能力承担与评聘相对应的工作,工作量必须达到规定的工作量,不能承担相应工作及工作量的学校有权拒绝其复工;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患病本来就没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上班后,又请病假,则应将其复工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五、工伤规定

因工受伤人员办理工伤认定,须具备国家和人社局部门的相关的规定,方可办理,上级相关部门不予认定的,按照病假处理。同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病假: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为10月,九级为7个月,十级为4个月。没有伤残等级的,不超过3个月。凡超过以上规定时间的,按病假处理,并取消本学年评先树优资格。工伤只享受一次请假时效,相关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工伤的认定以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有效,没有认定的按病假处理,工伤人员必须在3个月内办理相关证明,否则,按一般病假处理。因办理工伤认定过渡期等特殊情况当年不能执行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的,从次年的绩效工资中扣除。

六、其他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到期后要及时到学校销假或续请假。

(二)学年内教职工累计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表中写明不参加考核的原因。教职工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和教龄。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应当返岗工作,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请病假。

(四)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同一县市区,同时公休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新婚教职工结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探配偶假期;当年夫妻双方一方享受探亲假待遇,年内另一方不能重复享受。

(五)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六)教职工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工作单位可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包括续假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七)教职工请假期间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除责令复工外,扣发请假期间工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弄虚作假、无病呻吟、小病大养者,除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外,限期复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产假及其它假期规定

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按照教体局招教发〔2016〕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请假与绩效工资挂钩

《招远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中对请假的规定如下:

请事假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每学年累计达到10天者,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的10%;11天-20天扣发30%;21天-40天扣发40%;41-60天扣发50%;61天以上扣发100%。

请病假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每学年请病假累计达到30天(含),扣发本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的10%;31天-60天扣发20%,61天-120天扣发30%;121天以上扣发40%;长期病休人员(超过6个月)按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三等绩效工资额的60%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因工受伤、婚丧假、产假仍按原相关规定处理,不计算扣发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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