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日期:2024-05-24     

字号: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2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学生,入学后前3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3年学习期满修业合格者,进入专科层次学习2年,在专科段学习期间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高中起点3年制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管理。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取消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立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时算起,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教务部门批准入学后,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所有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然后到所属班级办理报到手续,并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凭医院证明,事假凭相关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否则以旷课论。学生虽到学校,但没有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均作无故未到学校处理。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六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标准学制、弹性学制、课程设置与学分

第七条 学校将学生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规定为标准学制。初中起点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依此制定专科专业培养计划。

第八条 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设置的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实践课程包括入学教育、军训、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教育专题调查研究、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等内容。

第九条 以标准学制为依据,学生在校修业年限可实行浮动,即为弹性学制。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时,可延长学习时间,但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最长年限为初中起点专科6年、高中起点专科4年。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在转段前要进行过程性考核,考核合格者进入专科段学习。在校期间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教学通用基本功的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获得毕业证。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年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分。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是课程内容难易、多少的一种量化指标,以课时数为主要依据,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生修业期满必须取得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原则上规定如下:

理论课(含实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体育课一般以16至18学时计1学分,每门课程学分数为整数;实践教学环节(教育见习与实习、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数一般以教学周数计,一周计0.5或1学分。

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转换为学分。

第四章 选课、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不能选课。

第十三条 选课。学生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及选课限制说明进行选课。有先修课程时,应先选修先修课程。同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分别开课的,应同时选修。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工作结束后,不得再作任何更改。如确属选择不当而需要中途退课者,征得导师同意,学校教务处批准,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

第十四条 考核。学生选修的所有课程都要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每学期课程考核结束后一周后,学生可通过教务信息网查询自己成绩。学生认为成绩有误,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复查,并填写《查卷申请表》,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由课程所属系部主任指派有关教师和教学干事在教务处核查试卷。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等。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由任课教师提出,系部主任审核,分管教学校长审批。课程的考核一般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为加强学习过程管理,课程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通过平时听课出勤、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所占的比例一般为3:7。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其余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期末总评成绩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十七条 成绩换算。百分制到五级制的换算标准:0~59分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制到百分制的换算标准:优秀折为95分,良好折为85分,中等折为75分,及格折为65分,不及格折为50分。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必须在校教育实践基地参加岗位实习。岗位实习由教学实习和教育见习等多项内容组成,由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学校负责人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成绩评定;师范类专业学生,经过反复试教,仍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应评定为教育实习不及格。

第十九条 公共体育课和形体舞蹈课的成绩要以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和形体舞蹈课者,认真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后,视为成绩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修读某门课程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按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进行统计。

(一)无故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无故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作业者;

(三)无故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课程实验者;

(四)无故未按时完成三分之一及以上实验报告者;

(五)实验课不及格者;

(六)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地市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科技竞赛、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由学生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可以记载一定的选修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旷考”或“违纪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以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进行统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和作弊者,学校根据《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因统分、登分等问题出现成绩有出入的情况,由任课教师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报学校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查卷申请表》,经学校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方可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指派有关教师到相关系部核查试卷。查阅试卷只对得分进行累计,不得重新批阅试卷;若确对试卷批阅有异议,须经学校教务处批准,组成审阅专家组,对试卷重新批阅。经申请查卷后,确系教师评判有误,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注明情况报学校教务处修正备案。根据实际情况将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学校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填写《缓考申请表》,病假须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一日内凭急病病历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申请缓考,须到各系部办理缓考手续,由系部报教务处备案。批准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后安排的考试。

缓考成绩以实得成绩记分,缓考成绩不及格,视为补考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为该学期所开设课程的1/2及以上者,给予成绩警告;累计为该学期所开设课程的2/3及以上者或累计两次受到成绩警告者,给予严重成绩警告。

系部须在每学期末清理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上报教务处并书面告知学生所修课程不合格情况和学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补考

(一)必修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或履行请假手续并申请缓考者,允许正常补考一次,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经补考仍不及格,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仍有不及格课程或不申请者,均发给结业证书。如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同意,在规定的延长学制年限内允许再补考一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按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进行统计;如本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同意,毕业前可以给一次补考机会。

1.考试违纪作弊者;

2.考试旷考者;

3.第二十条所包含的相关情况。

(三)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补考者,需按第二十五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并按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进行统计。

(四)补考要严肃纪律,保证质量,不得降低要求。

各科补考时间、考场安排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协调,监考、阅卷由系部负责组织。

第二十八条 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一门课程缺课时间(包括病、事假和旷课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有实验、实践等环节的课程,如果实验、实践环节不及格者;

3.期末考试(包括缓考)成绩不足40分者(40分以上且不及格者执行第二十七条规定);

4.考试作弊者;

5.凡事先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参加考试者。

(二)重修安排及考试:

1.学生重修,须履行报名手续。

2.学生可根据学校每学期的教学安排和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听课班级, 一般随下一年级相应学期重修,也可随其他学期的同一课程重修。如果学生的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存在部分时间冲突,为保证其一而造成缺课的,须提前书面向任课教师说明,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部分内容,否则,按缺课学时记旷课时数。

3.重修成绩按实际得分计,并注明“重修”字样。应重修课程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三)本条规定适用专科段学生。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小组评议等方式,班主任根据小组评议情况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三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时,均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需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提出意见,系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由班主任、系书记、学生工作处共同批准。请假七天以上,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学生修读课程,包括上课、实验、实习、实践、设计、军训等均应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辅导员负责。

第三十三条 在校上课的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学时。毕业班在撰写毕业论文期间,每天按3学时计算;在毕业实习、野外实习、公益劳动、军训和学校组织的其它活动,缺勤一天按4学时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第三十五条 凡是注册修读的课程必须按时上课。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以旷课论处。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旷课不足50学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达11~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五)旷课达1~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休学、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伤、病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间停发各项生活补助。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六)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不得提前复学。

(五)停学前取得的学分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停学的学生在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递交复学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

(三)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时到教务处填写《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上有关证明,由学校教务处审批,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如要报考其它高校,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手续。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包括违纪、作弊、旷考及二十条所包含的课程)累计达6科次及以上者;一次严重成绩警告后又有一次成绩警告或严重成绩警告者。

(二)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 (含休学) 的;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时因政治或身体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学生因其它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做退学处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三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具体处理程序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学校教务处负责将退学学生的学习成绩表打印一份存入学生档案,并注明退学时间。

第四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但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必须按时办理离校手续。如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审批同意,在规定的延长学制年限内允许再补考一次。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有不及格课程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进入专科学习阶段,学满一学年以上,有成绩但未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如果所修学分超过总学分四分之一,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离校后两年内可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以来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审批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学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