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及评聘工作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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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岗位设置及评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与聘任体系,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人社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岗位竞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评聘结合、分类评价、按岗聘用、聘约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参加岗位竞聘人员应为学校现有在编(含控制总量内人员)在岗的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二)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三)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四)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校岗位竞聘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竞聘条件

第六条 参加岗位竞聘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现聘岗位最近一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或最近一个聘期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七条 管理岗位为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15〕34号)、《山东省市级以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鲁办发〔2018〕3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一)管理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已任命或聘任的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级干部,依次分别按四级至八级职员对应。其他管理岗位人员,按九级至十级职员分别对应。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及业绩条件。高校教师及辅助系列岗位的基本条件按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竞聘任职条件》(附件)执行。辅助系列参照晋升条件根据各专业省厅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第九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师德;

3.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4.能圆满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任务;

5.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具体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分别取得高级技师、技师等级证书,且工种与现工作岗位一致,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及以上;或取得高级技师10年及以上,且工种与现工作岗位一致,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允许竞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取得技师10年及以上,允许竞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需分别取得高级工、中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证书,且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必须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证书,且见习期满。

第五章  竞聘程序

第十条 岗位评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公布岗位数量、等级、资格条件、考核指标、聘期等信息;

(三)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岗位标准条件、职业准入条件和本校制定的岗位聘任条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四)资格审查。各部门岗位评聘工作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上报组织人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别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最终对申请人员资格进行复审。资格审查贯穿整个评聘过程中。

(五)考核、评议。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结合工作职责根据民主评议、量化评分进行评价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

(六)聘任前公示。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对拟聘任人选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审批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聘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审批备案。

第六章  聘用考核

第十一条 学校与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按照学校聘期管理办法、绩效考核工作办法等文件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新录用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6个月,博士研究生学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十四条 成立学校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 号)规定,实行专家责任制,负责对参与评聘人员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成立岗位评聘工作小组

各系部成立岗位评聘工作小组,负责系部专任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等额推荐及其他岗位的申报、资格初审、聘期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职能部门成立综合岗位评聘工作小组,负责职能部门各类岗位的申报、资格初审、聘期考核、民主测评等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本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岗位评聘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岗位评聘应严格执行《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办法》(鲁人社发〔2019〕39 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严格竞聘上岗工作纪律,对违反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政策规定,以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有效期内确需修改的,应当报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存档备查、公开公布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相关政策及问题说明

(一)关于按岗评聘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严格按岗申报、按岗评聘。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可根据自己岗位所属系列,申报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转岗和转聘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能全面履行现岗位职责,可申请平转系列。转聘1年后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转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和原聘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同一职级的任职年限,期间取得的成果可用于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岗位上取得的成果。高层次人才可不设入校工作满一年条件。

(三)关于“双肩挑”人员岗位竞聘问题

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进行管理的,须填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表》,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核批准后,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参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四)关于机关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职称评审问题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机关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进入事业单位三年内,参加岗位层级竞聘允许一步到位,不占当年晋升指标,但要与其他竞聘人员进评委会按统一标准评价。进入事业单位三年后,允许一步到位,占当年晋升指标,与其他竞聘人员按同一程序进行竞聘。

(五)关于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援外人员竞聘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援疆、援藏、援青以及援外人员,援派期间参加岗位竞聘,如符合相关竞聘条件,可不受岗位数量限制。

(六)关于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系列人员的聘任问题

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经学校批准,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学校择优聘任。对“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后,可按照程序参加岗位层级竞聘。

(七)加大吸引行业高层次人才力度

对于从行业企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中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该领域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来自于行业企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可以在教师系列分类评价标准中选择合适类型参加转聘。

(八)破格申报晋升

为鼓励、引导广大教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教育创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多做贡献,在岗位竞聘中,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教师,在主系列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中允许破格申报晋升。

(九)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

符合主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定性评价标准及下列业绩或资历条件者,经专家委员会综合评价通过后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

(2)省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2位、一等奖首位);

(3)省级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

(4)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获国赛一等奖;

(5)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获国赛一等奖(指导教师前2位)。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直接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2)国家级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创新平台、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中心、示范性职教集团、培训基地等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国家级教学团队、技能(名师)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水平专业群、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项目的负责人。

(3)国家级职教高地和提质培优重大项目担任过评审专家。

(4)中华技能大奖获奖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奖者。

(5)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3位、一等奖前2 位、二等奖首位)。

(6)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首位。

(7)省级科学技术奖或科技进步奖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首位,或国家级项目主持人。

3.经省认定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山东省惠才卡》,有效期内,可参加高一级岗位层级竞聘。其中,《山东省惠才卡》距有效期截止不满3年的按照基本条件、业绩条件,可参加高级岗位层级竞聘。

4.具有博士学位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年度考核及教学、学生管理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专业技术职务定性评价标准,可确认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入校之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历经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认定有效后,可连续计算。

(十)业绩成果的相关要求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人员,申报材料须署学校名方为有效。

2.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需与专业或岗位相关,论文、著作、课题、专利等成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发表或正式出版,且与专业或岗位一致。

论文、著作属于入职学校后的成果必须以学校名义发表出版。

教学成果、大赛、课题、专利需经学校统一备案管理。所有教学、科研项目需注明立项号、文件号,项目有关信息必须与文件一致。

课题的认定应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课题必须结题取得结题证明后,才能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成果;省部级课题需提交结题报告、成果运用证明或阶段性研究成果。

3.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所填报的论文,须提交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精神,对有弄虚作假行为和学术不端行为者,由科研处按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文件处理。

4.对提交的论文著作,考核研究方向(领域)及内容与所从事专业或岗位以及申报类型的关联度。对于申报的职务与本人岗位关联度不高的不得申报;对于提交的论文(著)、教研科研项目、奖项等成果与申报的职务系列关联度不高的从严控制。

5.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等所指“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岗位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竞聘任职条件

 


 

附件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竞聘任职条件

 

一、专业技术岗位层级竞聘定性评价基本标准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风端正;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能正常承担起教学、科研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度。

1.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身体等方面条件。

2.近5年年度考核、师德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教师岗位教学工作质量、学生工作质量、教育管理工作质量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3.近5年以来,休病假累计不超过一年以上或事假累计不超过半年以上;连续旷工不超过3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 7 天。

4.近5年以来,没有越级上访、缠访闹访、虚假上访行为的。

5.未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或处分期已满。

6.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取消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从次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1.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含)以上,且满足三级岗位竞聘条件(附件1-2)。

2.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晋升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3.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2年(含)以上;或现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且本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

4.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7年(含)以上;或现聘任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且本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

5.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晋升专业技术七级岗位须具备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6.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含)以上,或现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且本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

7.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年(含)以上,或现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且本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

8.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晋升专业技术十级岗位须具备博士学位,见习期满;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9.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2年(含)以上。

10.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十二级岗位须具备硕士学位,见习期满,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11.晋升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学历学位资历按照相应系列上级规定执行。

三、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申报、定职或转聘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课教师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

国家规定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竞聘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考试,考试合格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聘。

四、继续教育培训

符合国家和省、市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五、教师系列其他基本条件

(一)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专职思政课教师任现职以来主讲1-2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平均不低于8课时/周;兼课教师任现职以来主讲1门课程,教学工作量平均不低于4课时/周。专任教师经岗位评聘工作委员会认定,经党委会同意,教学工作量按兼课教师执行。近三年内未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不得参评。

(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承担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哲学社会科学课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少于3年。其中,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班主任或副班主任、辅导员或兼职辅导员1年以上;晋升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或副班主任、辅导员或兼职辅导员2年以上。

(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承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教育教学管理岗位经验;团队管理和日常指导管理工作,为教师授课提供良好的服务及辅助工作;党政干部,教育服务辅助人员。

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教育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其中,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团队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实践实习工作1年以上;晋升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任现职以来承担团队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实践实习工作2年以上。

  

二、高校教师岗位层级竞聘业绩量化标准

竞聘岗位

评价内容及标准

教授

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成果中两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前3位,国家级前5位)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5万元(含)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前5位,国家级前7位)一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省级前3位,国家级前5位)一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前3位,国家级前5位)一等奖及以上。

3.任现职以来,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主持重要工程、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到校科研经费20万元(含)以上,课题或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

4.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SSCI、AHCI、EI收录的期刊论文或CSSCI、CSCD、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正版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学术专著;或主编过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或主编的教材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5.具有主持、指导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能力,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创新平台、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中心、示范性职教集团、培训基地等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技能(名师)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水平专业群、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三位)。

6.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省赛一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国赛一等奖(指导教师前2位)。

7.本人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一类大赛或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8.获省级以上教学名师、青年技能名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专业带头人等荣誉称号,或受到省级(含)以上综合表彰。

教授

教授破格晋升条件:

具有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取得博士学位满2年(含)以上,或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在副高级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满足基本业绩条件,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5位、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省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2位、一等奖首位)。

2.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位)。

3.承担横向课题到校科研经费80万元(含)以上的主持人;或主持完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转移转化交易价格累计80万元(含)以上;或承担由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会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及国家级纵向课题,并获得一项科研项目评比市厅级一等奖(个人排名首位)。

4.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获国赛二等奖(含)以上(指导教师前2位)。

5.本人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组)或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获国赛二等奖(含)以上。

6.获得政府资金支持60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类项目的主持人。

副教授

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成果中两项:

1.主持市级或主要参与(省级前5位,国家级前8位)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获得国家专利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3万元(含)以上,或主持企事业单位横向课题,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技术难题,主持重要工程、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到校科研经费10万元(含)以上,课题或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

2.作为主要参与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省级前5位,国家级前7位)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省级前3位,国家级前5位)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前3位,国家级前5位)二等奖及以上。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CSCD来源期刊(扩展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北大核心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排名前三);或主编(副主编)正式出版的校本以上教材。

4.具有主持、指导专业实训基地建设的能力,实训基地建设和校企合作成绩突出,是省级以上实训基地、科技平台、创新平台、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中心、示范性职教集团、培训基地等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五位);或担任省级教学团队、技能(名师)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水平专业群、精品课程、教学资源库等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排名前五位)。

5.指导学生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省赛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获国赛二等奖(指导教师前2位)。

6.本人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一类大赛或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

7.获市级(含)以上教学名师、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或受到市级(含)以上综合表彰。

8.作为骨干成员(前3位)参与撰写的优秀案例、典型材料获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优秀成果;或参与重点工作、重要工程、项目开发的实施,且工作业绩、成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本行业本系统表扬或表彰;或参与的工作创新典型经验,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上作推广交流。(以上级部门立项、批复文件或颁发证书或公开报道为准。)

副教授

副教授破格晋升条件:

取得讲师资格并在中级岗位工作3年(含)以上,满足基本业绩条件,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6位、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省级教学成果奖(个人排名特等奖前3位、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

2.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个人排名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4位、三等奖前3位)。

3.承担横向课题到校科研经费60万元(含)以上的主持人;或主持完成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转移转化交易价格累计60万元(含)以上;或承担由省科技厅、省自然科学基金委、省社会科学规划办立项的课题及国家级纵向课题。

4.指导学生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获国赛三等奖(含)以上(指导教师前2位)。

5.本人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师组)或全国职业院校教学能力大赛获国赛三等奖(含)以上。

6.获全国技术能手或齐鲁首席技师荣誉称号。

讲师

任现职以来,具有下列成果中两项:

1.主持或主要参与(前5位)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或获校级二等奖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2.任现职以来,承担过企事业单位到校科研经费5万元(含)以上横向课题或项目,课题或项目应有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

3.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般性正规刊物及以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专著或正式出版的教材。

4.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5.获市级教学能力大赛三等奖(含)以上,或市级优质课比赛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6.本人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一类比赛或教育部门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市级三等奖以上。

7.获得校级(含)以上综合表彰1项,或年度考核1年优秀。

助教

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验实训课、实习指导、课堂讨论等教学工作,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

 

三、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辅助系列参照下列晋升条件,根据各专业省厅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勇于探索,开拓创新,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

3.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4.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5.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

1.正高级岗位

获得本科(含)以上学历或学士(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副高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6条为必备条件)可以申报:    

(1)主持并获得1项省、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者2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 

(2)主持省级(含)以上项目(课题),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鉴定,其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3)首位获得2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

(4)任期内年度考核2年优秀。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著作1部。 

2.副高级岗位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中级岗位任职2年以上;或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中级岗位任职5年以上。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6条为必备条件)可以申报:    

   (1)获得1项省、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或者2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主持市级课题或参与省级(含)以上项目(课题)前5位并结项。

   (3)获得2项以上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发明专利)。 

   (4)任期内年度考核2年优秀。 

   (5)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

   (6) 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出版著作1部。 

    3.中级岗位

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且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初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初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6条为必备条件)可以申报:

   (1)获得1项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奖励项目。

   (2)获得1项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    (3)参与完成校级(含)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前5位)。

   (4)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

   (5)年度考核1年优秀。

   (6)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出版著作1部。

    4.初级岗位

获得硕士学位;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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