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现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细则

日期: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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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现中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籍在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指标,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确保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引导学生或家长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设立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为此学校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一)古现中心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肖华

副组长:陈兴远、姜相清

成员:陶琳、付瑶、庄琳、各班主任、家委会

(二)办公室设在政教处。主要负责人:陶琳。

联系电话:6941872

(三)三级评定小组

1.学校组织机构

组长:张肖华

副组长:陈兴远、姜相清

成员:陶琳、付瑶、庄琳、全体班主任

2.年级组织机构

组长:李艳秋、孙始威、李清清、柳艳、徐巧玲

成员:全体班主任

3.班级组织机构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特殊群体。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二)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单亲家庭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九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一条  学校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确定,并将确定好的名额提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以适当方式、把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部门,监督指导学校资助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学校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学校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古现中心小学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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