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成立校级、年级、班级三级认定评议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民主、公开评议认定,认定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
一、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我区和外地户籍学生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困难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根据程度认定为困难或一般困难:
(一)父母收入水平低且家庭成员患有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父母收入水平低且有两名子女同时接受全日制普通高中或高等教育,教育支出负担较重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除非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否则财政供养人员子女和父母经商、办厂等家庭的学生一般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免学杂费。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二)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三)义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烟财教〔2012〕55号和烟政发〔2016〕9号以及鲁财科教指〔2019〕32号,对义务教育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办理程序是:每学年初(9月份),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经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名单,由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到每个学生银行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