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心资助贫困学生,是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重视教育、关心人才、推进科教兴国的具体表现。为保证我校家庭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保障贫困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成长,促进义务教育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学校领导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贫困生档案库;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并成立教练员、班主任和教导处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
领导小组组长: 蔡维生 副组长:所世德、张晓义
评审认定小组组长:陶爱霞
组员:教练员、班主任
二、资助对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3.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未脱贫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2.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4.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5.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6.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7.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一)贫困生每学期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期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二)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结合体校的特殊情况,贫困生建档程序采取首先由班主任在各班级中进行贫困资助政策的宣讲,教练员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将各队拟申报贫困补助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并提供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学校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公示无异议后,工作小组确定资助名单,然后组织专人填写认定决定、汇总表、公示表等一系列资助材料并上报。
五、监督和检查
(一)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贫困生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或生活铺张浪费,取消贫困生待遇。
(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助资金的,要严肃处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取消资助资格,已发资助金的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