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特殊教育学校账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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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有学校主要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财务部全面负责学校财务工作。学校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基本账户和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专用账户的,需要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账户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学校的食堂等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财务部门职责及当前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加强财务工作力量,科学设置财务机构和财会岗位,成立财务部,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一名,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各学校要认真落实《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 2014-2017年)》要求,研究建立财会人员职业培训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财会人员参加有关业务培训学习,并为财会人员学习提供时间和经费保障,全面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财务部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需征求市教育局计财科意见。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财务部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市教育局派人和单位负责人监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要将部门预算编制与事业发展计划紧密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度。部门预算经市教育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人代会批准后由学校组织实施,未纳入部门预算的各项支出,年内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严格支出预算管理。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按照“综合预算、优先保障、追踪问效、勤俭节约”的原则,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学校的教学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应当保障学校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学校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基础上,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要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等标准编制人员支出预算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预算;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编制日常公用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各学校要正确处理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矛盾,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目承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要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支出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科目、项目、数额执行预算。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执行中不得随意突破。学校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建立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列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否则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以及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差旅、出国以及公务用车等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规定和开支标准,严禁列支超预算、无预算、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切实维护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强化工资福利津补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不得乱发奖励性补贴、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自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接待、会议等开支的审批和监管制度,所有接待、会议必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确定专人负责。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如确有必要组织人员跨地区、跨省、出国参观的,应明确目的,控制人数,限定时间、往返路线和经费数额,并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出国的需报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八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四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条  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年度预决算、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分别整理和编目,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专柜保管。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应进行科学管理、妥善管理、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并限期归还。

第五十七条  各种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市教育局批准后销毁,销毁清册须永久保存。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各学校内部控制建设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及时成立实施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实施方案,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以防范风险为目标,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内部管理的全过程,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

 

第十四章  绩效评价

 

第七十三条  各学校要结合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新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科学设置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评价指标,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反映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真正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如有本制度外的情况,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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