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日期:2024-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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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文件精神,制定我校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中职段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文件要求,实际细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系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在每个新学期开始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系里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社会保障卡、银行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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