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全覆盖、精准化,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资助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和财政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47号)《烟台市教育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烟教发〔202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助学金。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助学金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物质帮扶与精神帮扶相结合、助困性资助与发展性资助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财经处、各系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资助工作的总体规划。领导小组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开展、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系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系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班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应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与负责本班级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助学金项目及经费
第七条 助学金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力量助学金。
第八条 经费来源:国家财政划拨的专项经费;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资金。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其中一档22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400元。
学校助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人均1500元,分2000元、1500元、1000元三个档次发放。
社会力量助学金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助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资助标准根据资助单位(个人)意愿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5000元/年。社会力量助学金应纳入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捐资单位(个人)按捐赠协议将款项划拨至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账户,由学校(系)按约定方式和用途管理使用。
第十条 申请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组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一般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及以上较高额度的国家助学金。国家和山东省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退役士兵免学费教育学生等其他已享受政策性补助的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助学金或取消助学金。
1.因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纪律处分的;
2.自行购置、使用与经济困难家庭不符的贵重物品、奢侈品,存在高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行为的;
3.学年内已经获得助学金,中途出现退学、出国、休学等情况,取消助学金发放;
4.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下达计划。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通知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发布评审通知。评审数量一般按各系学生数为基数进行计算。
2.个人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均可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的系部提交书面申请。
3.资格审核。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负责,重点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学生参加班级民主评议。
4.民主评议。以班级为单位,全体学生对评议小组推荐的申请人材料和日常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5.确定推荐候选人。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综合考察申请人学习、生活和受资助情况、分配的名额等因素,确定班级推荐候选人,提交至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6.确定候选人。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确定的推荐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复核推荐候选人申请资格,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并按规定在所在的系部范围内进行公示。
7.资格审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系部推荐的候选人资格,审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8.学校评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9.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以评审通知要求为准),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和学生家庭隐私。
国家、省政府设立的助学金,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要求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助学金的评审:
1.学校与捐资单位(个人)签署捐赠协议,捐资单位(个人)将款项划拨至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银行账户,学校(系)根据捐资单位(个人)的意愿启动评审工作。
2.社会力量助学金一般不做具体名额分配,由资助单位(个人)根据学校(系部)推荐情况协商确定。
3.需要单独组织评审的,参照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的评审程序进行。
本专科生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助学金。
第十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烟台市高等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来源: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核。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助学金分配名额(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我校学校助学金名额来源:经认定后入选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中没有享受到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类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足额将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按照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我校须于春季学期5月25日前,秋季学期11月25日前,完成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