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学校实践劳动,由学校支付具有资助性质的劳动报酬,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的资助形式。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精神,确保贫困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年满16周岁、全日制在校的勤工助学数据库中的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配合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勤工助学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部职责
第八条 勤工助学部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勤工助学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勤工助学部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勤工助学部负责对勤工助学活动成员进行考核,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校级表彰并授予“自强之星”的荣誉称号;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立即辞退,立即停发当月勤工助学劳动工酬,以后不再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①无故不参加岗位培训者;
②不能履行个人承诺、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者;
③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④违反用岗单位规章制度者;
⑤诚信不良者。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细则。具体工作职责是:
①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规章制度;
②统计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和所需人数,结合勤工助学项目资金,预算勤工助学人数,统筹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③受理勤工助学岗位申请,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服务指导;
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情况;
⑤根据国家政策,制定酬金标准,负责酬金的统计工作;
⑥每月将勤工助学工酬表提交财务,财务将学生工酬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并建立勤工助学工作档案。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部负责督促各系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在小组领导下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部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特点设置。按照工作性质,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后勤服务、公益服务等。勤工助学岗学生是单位工作的辅助和补充,不允许由勤工助学岗学生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部负责建立勤工助学数据库。勤工助学的成员均来自全日制在校年满16周岁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勤工助学数据库每年一更新,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秋季学期组织各院系,从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中选取30%的学生入选勤工助学数据库,各用人单位从勤工助学数据库中招聘本岗位的用工人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机关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非承包经营性质的后勤服务单位,确有工作需要的,均可以申请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部根据各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困难生数据库中贫困生数量、事业提取金经费等情况,制定勤工助学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各用人单位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岗位设置、岗位人员需求、核定工资标准、撤销岗位等事项的考证工作。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部要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积极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合理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部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合理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计勤工助学学生工时,核对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部定期组织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等思想教育,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部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岗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劳动安全教育,双方要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考核标准、劳动报酬等,保障双方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造成人身伤害和危害的劳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岗位申请程序:
①各用人单位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年度预算人数,统筹安排用人单位勤工助学人数,将结果予以公布;
③勤工助学部负责组织各用人单位和勤工助学数据库中的学生开展双向招聘会,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面试成功的学生进行本岗位的岗前培训及考核,并将录用名单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④勤工助学部负责组织竞聘成功的学生认真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签订勤工助学劳动协议。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优秀,学习成绩较好;
②能够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③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用工协议,没有无故终止用工协议的经历;
④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品学兼优、无不良生活习惯者优先。若有特殊岗位需要用工人员,勤工助学数据库中人员不能满足条件的,可以另聘用非家庭经济困难生,比例不超过勤工助学数据库中学生的10%;
⑤年满16周岁。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设岗原则:
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②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用岗单位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八条 注意事项:
①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的工作,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碍学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工作。一经发现,立即撤回在岗学生,以后不再该单位设岗。
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安排勤工助学活动。
③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酬标准,不得擅自增减名额,不得擅自更换人员,不得以任何名目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学生勤工助学资金,若有违反规定,依法移交相关的法律部门处理。
④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出现任何事故,与学校无关。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部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部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部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资助资金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工酬。
第三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计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本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酬基准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临时岗位上的学生,工作时长通过钉钉打卡计时,勤工助学部做到每日一统计一发布,月底汇总工作时长,形成纸质版,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提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部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部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修订)同时作废。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