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5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财科教〔2020〕15号)、财政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奖学金的种类,根据资金来源分为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四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第二章 政府奖学金
政府奖学金,是指由中央教育部和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山东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为每人每年6000元。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成绩要求:
1.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5%(含15%)的,可以申请省政府奖学金。
2.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非常突出”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审比例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指标。同一学年内,学生只能申请并获得一项励志奖学金。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通过学校的困难学生认定,生活俭朴。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第八条 成绩要求
1.没有不及格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有一项位于前 30%(含30%),另一项位于前50%(含5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放宽至前50%(含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范围内进行排名。
4.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或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
2)民族为少数民族。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足额提取4%-6%的经费中设立的奖学金项目,包括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一、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数的4%、8%)、单项奖学金(学校三等奖学金12%)、专项奖学金(比例不限)。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校奖学金,奖励资金不兼得,只颁发荣誉证书。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是学校面向学生设立的最高奖项,奖励对象为思想品质优秀、专业知识扎实、综合素质优异或特殊专长突出、榜样作用优良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学年设校长奖学金10名,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实际情况按照比例分配名额,同时授予“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十佳优秀学生”的荣誉称号。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同学,自动列为校长奖学金名额,不兼得资金奖励,只颁发荣誉称号。
申请校长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5%,必修课程平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5%。
(六)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或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作出重要贡献,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省级及以上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大文艺比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比赛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及以上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品学兼优、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两个等级,分别获得学校一等、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1500元、1000元,分别授予校级“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评定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二年级及以上学生总数的4%、8%,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符合评选要求的在校学生比率统筹分配指标。
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德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突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5%以内,必修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30%以内,平均成绩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二等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可以获得三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思想品德优秀、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奖学金评审项目包括:学习之星、实践之星、未来之星等。
单项奖获得者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0%,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符合评选要求的在校学生比率统筹分配指标。
(一)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无不及格课程。
(二)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学习之星
(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且未获得学校二等奖学金及以上奖项。
(2)各类学科或专业竞赛中,获得学校一等奖及以上、地市级二等奖及以上、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
(3)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较上一学年取得突出进步的学生。其中学业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班级)排名前进10名及以上的学生。
(4)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
同时满足(1)(4)、(2)(4)、(3)(4)的,可以申请“学习之星”单项奖学金。
2.实践之星
(1)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等实践活动,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机构表彰或新闻媒体独立报道。
(2)积极参加学校的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在宿舍管理、社团活动、服务他人中取得突出成绩,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干部、优秀团干部等荣誉。
(3)学习成绩较好,综合素质较强,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同年级专业前2/3以内,无不及格课程。
同时符合(1)(3)或(2)(3)的,可以申请“实践之星”单项奖学金。
3.未来之星
(1)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取得显著进步的毕业学生。
(2)实现高水平就业的应届毕业生,主要是指通过升学深造、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或选调生)、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较高水平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参选者应获得毕业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以全额奖学金到国外高校就读的。
②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或者被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录用,已经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③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志愿到边远地区、基层艰苦行业就业并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
④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取得良好经营业绩或带动多人就业的。
第十二条 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在道德品质、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评审项目包括:道德标兵、创新创业标兵、技能标兵、文体标兵、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等。
(一)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在道德品质、创新创业、技能大赛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道德标兵
(1)主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在地方及以上社会范围内起到积极效应的。
(2)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维护校园安定团结,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稳定、和谐,在地方及以上社会范围内起到积极效应的。
(3)尊敬师长,孝敬父母,诚实守信,礼貌谦逊,为建设文明校园、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在地方及以上社会范围内起到积极效应的。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热心公益,甘于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积极帮贫助困,在地方及以上社会范围内起到积极效应的。
(5)面对困境,以巨大的勇气接受挑战,自强自立,在逆境中创造奇迹,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内起到积极效应的。
经院系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发放。奖励金额酌情确定。
2.创新创业标兵、技能标兵、文体标兵
(1)在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技能比赛、文体比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2)在省级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个人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600元、400元、3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3.在市级或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400元、300元、200元。获集体奖的,按个人奖金额的1.5倍确定。
4.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校就读期间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表现突出的退役复学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退役复学人数的30%。
申请优秀退役士兵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应征入伍前取得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考录取后保留入学资格)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2)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创新创业标兵、技能标兵、文体标兵等由院系推荐,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报校党委批准后发放。
第十三条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奖学金申报资格。
第四章 社会奖学金
第十四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设奖单位其他条件的学生。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评审比例和申请条件,在充分尊重捐资单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捐资方和学校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或制定的章程,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发放。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组长,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任组员,成立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负责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定,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各类奖学金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学生处负责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及各院系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本校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意见。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立院系若干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委员会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工作小组对各院系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各院系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意见,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同意,报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评审结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学校公示获奖学生名单。
(六)学校根据评审工作要求,每年10月前后印发通知,启动年度评审工作。
(七)院系根据学校工作部署,结合本院系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评选办法,公布本院系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学生的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八)学生对照评审条件,自主申报,填写《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申报表》。
(九)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委会负责,对照评审标准确定初步候选人名单,经确认无异议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出具推荐意见并向院系推荐。
(十)各院系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下达的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院系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院系对照评审标准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候选人进行公示、经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出具评审意见并将合格学生申请表及名单按规定时间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
(十一)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对照评审标准条件和比例对各院系递交的申请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确定评审结果,并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专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根据设立的奖项和设奖单位(个人)要求,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必须严格评审条件、严守评审纪律、严明评审程序、严密检查监督、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严禁弄虚作假行为,不得擅自调整标准额度,不得擅自增减名额,不得以班费等名义挤占、截留和挪用奖学金。若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校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人员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经学校审核不合格的评优学生,因院系失误造成评审学生不合格的,院系需要出示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存档;因违反评审工作要求、弄虚作假行为的造成评审学生不合格的,取消所在院系本年度所有评优资格。
第十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校将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院系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院系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受理有关举报线索和学生申诉。
第二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按学年评审发放,一般不重复发放。获得政府奖学金、高额社会奖学金的学生,如果年度内同时获得学校奖学金(专项奖学金除外)的,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金。
同一年度内,除专项奖学金外,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两项及以上学校奖学金。因同一事项获得校内其他奖励的,参评单项奖时,只授予荣誉称号,不再发放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奖学金后,应当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凡获评后半年内因违反纪律受到纪律处分或被通报批评的,学校有权追回奖学金,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奖学生信息汇总制表,提交财务,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内,学校同时给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获得政府奖学金学生的《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上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一份院系留存,一份装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院系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负责学校奖学金工作的总体规划、监督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主管人员、各院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部署、监督、审核、协调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成立以院系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院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院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学校发放部署的文件要求,负责院系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部署、监督、审核等有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烟台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