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及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组长:赵平乐
组员:王建辉、梁景丽、修晓霞、王珍珍
第五条 以年级成立由各年级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班主任、家委会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组长:各年级负责人
组员:各班主任、家委会代表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组长:各班主任
组员: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重点帮扶随班就读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是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一档)、困难(二档)和特殊困难(三档)共三档。认定评议小组认定时,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作出如下困难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三档):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籍在校学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每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中下旬进行。上学年已被认定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下学年一般继续予以资助。每年九月中下旬,政教处组织贫困学生填写《贫困学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附上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交班主任。
2.民主评议。以班为单位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资格认定的贫困学生进行资格认定民主评议,填写《学生资助班级评议记录表》,先在班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评议结果报年级评审。
3.年级评审。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对照认定标准,审核评定。
学校认定。学校成立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审小组,对各年级汇总的贫困学生资格认定评议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政教处完善《贫困学生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报县资助中心核定。
5.汇总建库。公示无异议后,政教处负责填写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制成电子文档,建立贫困学生数据库 ,并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贫困生数据库将作为助学金资助的评审依据。每年春季学期,在上年度秋季贫困生数据库基础上,删除异动学生名单,于5月上旬,将当年春季毕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将作为该年度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