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实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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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学籍由专人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条  学校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4.参加学校各种社团组织,并能施展自己的才华。

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4.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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