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凡是按照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学籍由专人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条 学校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学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的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2.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4.参加学校各种社团组织,并能施展自己的才华。
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3.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4.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三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它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