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与次数
(1)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考试学科,每学期只举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其余学科及选修课只在期末进行考查。教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次数。
(2)改进考试方法。除闭卷考试外,还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从实际出发,实行开卷考试、实验考试或实践操作考试等多种形式,以促进教与学的方法改革。
二、命题原则和要求
(1)一般由市教研室命题。如果本校命题,考试命题要有利于指导教学,有利于指导学习方法,有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既考查“双基”,又检查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出偏题、怪题。
(2)期中、期末考试以2小时以内为宜,考查科目以一节课为宜,实验考试的形式和方法可因地制宜,要防止份量过重或过轻。
三、试题的份量
(1)一般由市教研室命题。如果本校命题,原则上由备课组集体命题,按照命题的原则和要求出一份完整试卷。备课组或任课教师的命题,交教研组长审查,教研组长有权更动部分试题。
(2)完整试卷由教研组长交教务处审批付印。
四、监考要求
(1)监考教师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及考纪教育,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学生。
(2)监考教师在考前10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预备铃后进入考场,拆封、分发试卷。正式铃响后,学生开始答卷。
(3)监考教师要严肃认真地做好监考工作。在考场内不吸烟、不喝茶、不谈笑、不看书报,不批作业、不与其他教师闲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中途不得无故离开考场。
(4)监考教师不读试卷,对试题不作任何解释,不提示或暗示;如果试卷模糊,学生询问,应予当场答复。
(5)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如发现有学生企图作弊时,应予口头警告;构成作弊事实的,应如实将具体情节填入“考场记录”,及时获取作弊证据。
(6)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桌上。经监考教师验收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
(7)监考教师将收齐的试卷,连同考场纪录表一并送交教务处。
五、阅卷评分执行统一评分标准,按步给分。
阅卷人在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要流水阅卷。
六、质量分析
每门学科每次考试后,任课教师都要认真做好质量分析。做好质量分析,首先要进行试题分析。试题分析,应对考查重点,考查内容的覆盖面,各层次考题的大体比例以及试题进行定量分析,其它方面进行定性分析。质量分析应反映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情况: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考试反映的教与学两方面存在的问题。质量分析应提出改进教学的打算及具体措施,反映教师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