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柴棚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日期: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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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棚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规校纪,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的中学生,根据《中小学生守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班会上认真检查至在全校通报批评:

1、一周累计迟到两次;

2、无故旷课一节,旷操三次;

3、仪表仪容不端正,不听劝阻者;

4、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乱仍果皮纸屑;

5、无故不参加升旗、集会等集体活动;

6、上课讲话,做小动作,破坏课堂纪律;上课看与学习无关的书刊。

7、骑电动车或摩托车上下学,不停老师劝阻的。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3天;(注: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节计,旷课7节为旷课1天);

2、首次发现考试作弊;

3、顶撞、起哄老师;

4、与校外人员来往,影响学校正堂秩序;

5、第一次发现进营业性歌舞厅、游艺机室及网吧;

6、破坏公共财务,价值50元以下;

7、在校内吸烟、喝酒;

8、阅读不健康出版物;

9、在校赌博;

10、妨碍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或侮辱、谩骂学生干部。

11、骑电动车或摩托车上下学,不停老师劝阻,经批评通报仍不悔改的。

12、因同学间嬉闹对别人造成较轻伤害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记过、记大过)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5天;

2、男女不正常交往,在校园内影响较为恶劣的,经教育仍不改正;

3、勒索、偷盗、藏匿他人财务,情节较轻,价值50元以下;

4、离家出走,逃学在外三天以内;

5、屡次考试作弊;

6、再次发现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阅读不健康版物;

7、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或勾引校外人员来学校闹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8、破坏公共财物,价值100元以下;

9、在校赌博(每次输赢金额1—5元)

10、威胁、殴打或报复学生干部;

11、学生携带非法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12、学生煽动家长到校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13、恶意对老师进行人身攻击、电话骚扰、短信骚扰。

14、因同学间嬉闹对别人造成较重伤害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较重,给予留校查看:

1、一学期累计旷课10天以下;

2、辱骂、殴打老师;

3、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

4、在校赌博(每次输赢金额5元以下)

5、勒索、偷盗、藏匿他人财物,情节较轻,价值100元以上;

6、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

7、思想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的,经反复教育不悔改的学生,或严重违反国家法纪,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校可予取消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例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第六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委会提出申请,经全班一半学生通过,由班主任审核把关后向政教处提出,经政教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报请校长提交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生效。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留校查看处分的,延发毕业证一年。

第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期末评定不得进入A、B档。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改正了错误或有显著进步者,从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学年后,由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级部领导审核——政教处审核属实,经校务会议批准,由政教处宣布撤消处分。

第八条学生受到处分或撤消处分,均应通知学生家长,记入学生学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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