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第十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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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等上级文件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三级评审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一级评审认定小组:

组长:班主任    组员:任课教师

二级评审认定小组:

组长:级部主任  组员:班主任  家委会成员  

三级评审认定小组:

组长:范淑杰    组员:高春萍  孙红梅  季媛媛  张绿艳 级部主任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资助范围: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非寄宿)学生。

根据规定,优先资助下列对象: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学生;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5.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三、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班主任通过班级群、发放告家长书,学校通过公示栏等方式,将资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告知每一位家长。    

(2)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家长带证明材料主动到班主任处申请。

(3)班主任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对申请学生走访调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4)级部对班级内提交的困难学生进项筛选排序,符合条件的提交到学校评审小组。

(5)学校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审查认定,逐项认真评分,根据评分确定申报顺序。

(6)学校按困难排序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和电话(学校:2431751  资助中心6378038)在学校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2.标准:生活补助经费用于补助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学年每生500元。      

四、认定方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从“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家长道德品质”三个方面进行,根据由高至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一)家庭经济状况80%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父母持《特困职工证》的学生;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2.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主要指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家庭、单亲家庭学生、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学生、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子女等。

3.来自老、少、边、贫困、灾区的学生。(评审小组可根据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酌情给分,家庭经济状况好的不给分) 

(二)学生消费情况10%

1.消费行为极为简朴(8-10分)

2.消费行为较为简朴(5-8分)

3.消费行为不简朴(0-5分)

(三)家长道德品质10%

1.诚信守约,不无故拖欠学校有关费用(5分);因家中经济困难未按时交齐有关费用,但能按承诺时间缴清有关费用的(3-4分);不诚信守约,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缴清有关费用,恶意拖欠的(0-3分)。

2.积极配合学校、班级工作,积极参加学校与班级活动,乐意为学校与班级服务,抓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学习活动(积极配合4-5分,一般3-4分,一般0-3)。

低于80分不予上报。

五、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根据实际情况确立本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

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六、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且不改善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助经费的,经查实后资助资格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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