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第十二小学学生管理制度

日期:2024-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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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干部实行定期轮换,使每个学生的组织能力都得到锻炼与提高。  
    第二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教师奖惩不公正,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在校园内骑车、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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