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条 敬业爱岗,遵循教育规律,服从校长领导,勤恳工作。
第三条 严肃工作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课外活动、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秀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接受家长的吃请、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城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化考核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