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二条 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1.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教学及其他活动之需求与财力状况进行合理测算。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区财政局。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2.收入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需充分考量学校维持正常运作与发展的基本需求,参考往年度预算执行实际情况,并依据预算年度内收入增减因素及相应措施进行科学预测与编制。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形成本单位年度收入预算。
3.预算审批。预算的编报与审批,需由学校先行提出预算建议方案,随后依据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及管理权限,上报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并最终报送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依据核定的预算控制数编制具体预算,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进度逐项推进列支项目,不得超支。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追加支出的,需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支出的原始发票必须有校长、分管领导、经手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四条 学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上级财政部门预算。学校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合法票据;合法票据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领、用、销制度。
第五条 大额开支报批制度。大额开支需经校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属报上级审批的,需正式行文经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学校在采购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学校在安排、使用各项资金既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也要大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使有限的教育经费得到充分合理使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用结合,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九条 财产保管员分管财产、设备的保管、分发、调拨、登记、维修工作,随时记录分管财产的变动情况,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总务处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确保一物一卡,明确使用责任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调离,必须办理公物归还移交手续,经财产保管员签字后,学校行政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财务收支除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财务监督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校教代会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财务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