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第十二小学考试管理制度

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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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本校各级各类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所有老师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列入考核。

1.监考老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老师要准时到岗,不可迟到,不可擅离职守,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岗或中途不能坚持监考的,应报经教务处同意,安排人员接替后,才能离开。

3.监考老师提前到位,先组织纪律清点人数,铃声一响,即刻下发试卷,不得推迟。发下试卷后,提醒学生试卷有几页,检查是否有印刷问题,然后写好自己的学校、班级、姓名和考号,老师逐个加以检查,缺考学生姓名登记下来,和班主任确认。

4.监考教师对考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可以和巡考人员汇报),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给予答复。

5.如试卷有错误需要订正,监考老师需要板书到黑板上,给学生讲清楚,并一一检查学生是否订正错误的地方。

6.监考老师在考场内严禁抄题、做题、阅读书报、批改作业、接打手机、玩游戏、拉家常、坐着等,如果两人监考,一人在前一人在后。对于测试中走神、玩耍的学生,有提醒义务,要督促学生集中精力完成测试。

7.监考老师如发现考生作弊,可先口头警告,如严重违犯考试规则,可立即作出适当处理。

8.考试结束时间前十五分钟,监考老师可提醒考生注意剩余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立即收卷,点清试卷数量,确保无倒页,把试卷送到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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