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皮肤病结核病精神病防治院公卫措施

日期: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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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核病防治

1.负责对所有就诊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报告、登记、治疗以及随访管理服务,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3.负责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耐药肺结核患者。

4.建立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并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技术考核。

5.开展对病原学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的筛查工作。

6.开展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教育。

(二)精神病防治

1.对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安民警,协助其进行处置,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诊留观或者住院。

2.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的处置

得知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时,精防人员在进行言语安抚等般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必要时协助家属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门]诊留观或住院。

3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包括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者:已经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伤害者。精防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家属联系公安机关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或者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紧急处置。

4.与精神疾病药物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的处置

发现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精防人员应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在精神区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外置或转诊至精神卫生机构,或者转至有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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