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第四人民医院病历复印业务

日期:202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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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流程

 

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携带相关证明及材料

到二楼医生办公室,由医生调取病历

根据复印数量开具复印费(0.2元/页)

到一楼收款处交费

回到二楼办公室将收款凭证出示给医生,由

医生复印病历

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携病历复印件

至收款处加盖医院公章



                                                         地点导引:莱山区第四人民医院二楼东医生办公室



复印病历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或复印件。

2、申请人为患者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患者本人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损害鉴定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案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案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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