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出台目的
根据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对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及市属企业优化整合实际需要,我市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21〕22号)需重新制定。因此结合我市实际,烟台市重新制定出台了《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资预算办法》(烟政办发〔2021〕22号)作废。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本次修订与原办法的主要差异
一是各责任主体管理职责更加明确;二是企业收益上缴比例进一步分类细化;三是增加“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的规定;四是增加“收取固定数额利润”内容;五是取消微利免缴等优惠政策。
四、主要内容
《烟台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共有十大章节,从职责分工、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各相关单位的预算管理职责,调整了国资预算收支范围及国资收益上缴比例,明确了预算、决算编制与批复的流程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预算管理职责。对于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及企业职责权限划分问题,进一步明确各预算主体管理职责,增加对财会监督等内容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调整收益上缴比例。对于国资预算收支平衡问题,明确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制定配套的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实行零申报,确保国资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覆盖重要项目支出,并对一般公共预算形成有力补充。
(三)增加特别收益金项目。通过完善国资预算管理制度,在原正常收取国资预算收益基础上增加特别收益金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在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
五、与上级政策的异同点
本次修订根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在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执行与调整、决算、绩效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同步修改更新。但结合我市实际调整也存在一定差异,主要表现在利润收缴规定上:省级办法规定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不低于35%;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因我市市属一级企业无资源类、承担储备粮任务类企业,仅在办法中明确金融企业上缴利润收入比例不低于35%,其他国资预算企业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
六、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
联系电话:0535-6688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