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贫困生救助工作,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学校在校长领导下,由专人负责资助贫困生工作,成立由学生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贫困生的初审和申请,研究拟定受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形式,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崔树喜
副组长:王升强
成 员:孙宣科 汪新珍 刘俐但 高荣 李建辉 冯兆祥 各班主任
二、资助对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资金的使用原则和救助条件
用于老、弱、病、残子女救助,用于特困户子女救助。享受资助资金的学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好学。
2、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未入学、辍学或即将辍学的学生。
3、下列情况,品学兼优的学生优生资助:
(1)烈士子女、残疾学生。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低保或特困家庭子女。
(4)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等。
(5)建档立卡学生
四、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贫困生每年核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一般于学年开学初,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由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2、学校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按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程度排序,提出贫困生资助名单和资助形式,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学校将资助名单,公示情况上报上级资助小组审核确定。
五、资助资金实行直接打入贫困学生银行卡内,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项目和金额应在学校校务公开栏公布,建立档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生。对于出现问题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