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保证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根据上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支出的困难学生。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真实有效,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长:王爱娟
副组长:李辉、孙宣科、杨少朋、汪新珍、葛东城
主要职责:
1.部署、指导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负责政策宣传、咨询;
3.审核、确认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4.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投诉。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认定小组及主要职责
组长:李辉
副组长:孙宣科、杨少朋、汪新珍、葛东城及各班主任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指导各班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组;
3.负责对本校学生的政策宣讲、咨询和评议组负责人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4.对本校各班评议组的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5.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定期复查、补充、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6.检查各班评议组的工作,接受并调查处理学生的申诉与投诉。
(三)班级认定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其他任课教师为组员,由困难学生提出申请,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对困难学生进行家访,落实情况并认定困难等级。
二、认定依据与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一)特殊群体
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
因父母一方已亡,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成员长期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低收入、家庭经济绝对贫困无力支付在校寄宿生活费用成员的子女及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守儿童等。
(三)突发状况因素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以上认定标准作为各班主任认定班级贫困生的依据,请各班主任严格按照认定标准初选,对所有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排队比较,选取家庭相对困难的学生上报学校,学校认定小组将再次审核后交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签字确认报教育局资助中心。
三、认定程序
(一)宣传。公开资助信息,宣传资助政策,告知学生或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家长申请并填写《寄宿生补助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及助学金申请表》,村委会(居委会)签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评审。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寄宿生补助受助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及助学金申请表》,对申请受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评议小组组长在《申请表》上签名。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认定小组的意见签字确认。
(四)公示。评审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的,评审小组对有关情况进行重新审核。
(五)建档备案。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六)上报。学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汇总,填好《义务寄宿生补助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与公正。
(四)政教处为资助工作主要负责部门,孙宣科老师专人负责资助工作,财务室负责资助款项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