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开展政府数据授权运营试点,鼓励第三方深化对公共数据的挖掘和利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推进实施公共数据确权授权机制”。为抓好政策落实,烟台市制定出台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行动方案(2023—2025年)》,提出要建设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构建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体系。我市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结合烟台实际制定了《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出台目的
规范我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进一步激活我市公共数据要素潜能,增强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主要内容
(一)数据管理。包括数据目录、数据分类分级、数据汇聚、数据供给、数据质量、数据专员共六条内容,明确了对各部门(单位)数据管理的要求。其中,数据提供单位应定期编制、更新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按政策要求和运营需求,采用安全通道向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测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数据核实处理机制;运营单位应提出合理数据运营需求,建立数据质量管控体系。
(二)授权运营。包括授权运营协议、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创新实验室、数据运营申请审核、数据加工使用、数据运营成效反馈、激励机制、运营收益、运营评估、宣传推广共十条内容,明确了选定运营单位的方式并签订运营协议,依托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支撑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的具体细则。运营单位依托平台统一对外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负责发掘数据运营应用场景、按照“最小必要”原则向数据主管部门及数据提供单位提出数据运营申请;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搭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组织数据供需对接、审核场景合规性、建立激励和评估机制。
(三)数据安全。包括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合规管理、应急处置、安全监督、安全审计共六条内容,明确各单位应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数据安全责任。
四、名词解释
(一)公共数据运营单位。指按程序依法取得公共数据运营权,具体承担本市公共数据运营工作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指数据主管部门按规定与运营单位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依法授权其在公共数据运营平台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数据产品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公共数据应用单位。指具备一定数据安全保障能力,有明确合理的数据应用场景,使用运营单位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依法合规研发自有新产品、新服务,或开展经济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数据产品和服务。指利用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形态有数据包、数据模型、数据接口、数据报告及其他形式的数据服务等。
五、政策咨询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烟台市大数据局 数据资源科
联系电话:0535-6788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