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安全—打击违章用水行为 维护城市供水安全

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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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生产和运输过程中,是将水资源通过劳动转化为符合饮用要求的成品,而在这“转化”也就是生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的成本,那么到成为成品时,就是商品。任何形式的盗用城市供水行为都使供水企业的财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接管抽水的;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的;


(三)绕越结算水表取水的;


(四)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的;


(五)致使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的;


(六)隐瞒或者改变用水类别的;


(七)其他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盗用、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收缴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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