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第四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医保行为“十不准”

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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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机构工作人员医保行为“十不准":

1. 不准虚构、虚记、多记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

2.不准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提供虚假发票;

3.不准盗刷和冒用社保卡,虚假上传或多传医保结算信息;

4.不准为不属于医保范围的人员办理医保待遇;

5.不准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记账等医保相关服务;

6.不准挂名住院、虚假住院、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

7.不准串换药品、耗材、器械、物品、诊疗项目;

8.不准超标准收费、套用项目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9.不准不合理用药和诊疗、不合理检查和检验、过度医疗;

10.不准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用社保卡购买非医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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