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市已建立起从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全覆盖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将义务教育阶段资助政策介绍如下:
一、资助对象
符合资助政策的在校学生,建档立卡、残疾、低保、特困供养等四类学生全部纳入范围。
二、资助标准
义务学段建档立卡和非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非寄宿生小学每年625元。
三、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填写申请表。经学校评审、公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资助。
(一)资助认定依据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边缘易致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各镇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及在校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父母一方在国企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上班者,以及有产生稳定收入经济项目和其他稳定财产收入的家庭不能上报,确有困难的单独到资助中心申报。在确定资助对象名单时,对孤儿、烈士子女和低保家庭子女、残疾 、少数民族、三峡移民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幼儿)要优先予以资助;计生家庭的贫困子女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资助。
(二)资助认定档次
义务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分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含边缘易致贫等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或做生意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等
各位同学及家长如有疑问,可以向学校或教体局资助中心咨询,还可以登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