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十四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指南
根据省教育厅等部门加强精准资助工作意见,本学期起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再采取相对困难认定,评审时不得设置比例、限制名额,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应助尽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建议性家庭人均年收入参考标准:“困难”等级为低于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866*2.0=21000元;“一般困难”等级为低于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866*2.5=26000元。如有收入高于26000元低于31000元的申请需重点核实,其他申请学生应一人一议是否纳入资助范围。
认定档次: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基本条件
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a)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b)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a)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b) 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较多的;
c)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a)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b)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c)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
d)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和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幼儿);
e)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f)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g) 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h)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4.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a)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b) 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c) 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d) 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e)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f) 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g)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