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事指南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机关办理 |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3700001023028 |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机关办理 |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机关办理 | |||
医 师 定 期考核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机关办理 |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3700001023038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机关办理 | |||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 3700001023043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公安部门 | 在公安机关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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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职 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人事部门 | 由培训部门统一办理 |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 卫生健康部门 | 由培训部门统一办理 | |||
3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颁发 3700001023029 | 《执业医师法》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 教育部门 | 由教育部门出具 | |
4 | 法人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 |
5 | 设置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 | 卫生健康或行政审批部门 | 由申请单位向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材料后,符合条件者出具证书 | |
6 | 注册登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 | 市场监管部门 | 由申请单位向医疗机构所在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审核材料后,符合条件者出具证书 | |
7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3700000123025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住建部门 | 到房产所在地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 国土部门或住建部门 | 到房产所在地辖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 |||
8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书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第二十五条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 受种方提交申请资料至当地疾控中心→疾控中心负责召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会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调查诊断结论 | |
9 | 残疾病例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 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 |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20年版)》第二十五条“申请补偿时,应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管理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鉴定结论书原件。” | 市医学会 | 受种方向市医学会提交资料申请鉴定→市医学会组织专家对受种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 | |
10 |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职业病诊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用人单位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 |
11 |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职业病诊断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 职业健康 | 劳动者在岗期间,由企业组织本单位职工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查体 →由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职业健康查体结果报告 | |
12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职业病诊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 职业卫生检测 | 用人单位向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提交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申请→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出具检测结果。 | |
13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书 | 职业病诊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 劳动人事争议 | 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并出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书 | |
14 |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人民法院判决书 | 职业病诊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 |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书 | |
15 | 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 试用医疗机构 | 考生在试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后,由医疗机构开具 | |
16 |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 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 聘用医疗机构 | 大专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满两年由聘用医疗机构开具执业期考核证明。中专学历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满五年由聘用医疗机构开具执业期考核证明。 | |
17 | 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 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补发 372023045000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以下简称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拟落户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时应提供除按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供: | 亲子鉴定机构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提供的材料→出具亲子鉴定书 | |
18 | 死亡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死者就诊或者做出死因推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民政部门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提供的材料→出具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材料。 | |
19 | 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 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户籍地派出所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提供的材料→出具死亡户口注销证明 | |
20 | 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法院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提供的材料→出具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 | |
21 | 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印发的《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形的首次签发: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应提交死亡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失踪的证明材料和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新生儿父母均死亡或失踪的, 还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身份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 | 服刑人员所在的监狱管理部门直接出具 | |
22 | 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 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 | 第一条依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二)本人身份证明;(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四)学历或学力证明;(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 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 |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提供的材料→出具相应证明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1415/2023-03907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发布机构: | 市卫生健康委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