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当前教育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合格、师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法规条款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管理。
第二章体制与编制
第三条教职工由市教体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加强编制管理。市教体局会同市编制部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学校的管理工作一般由教师兼职,确需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按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核定。
第五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市教体局根据各学校生源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教职工编制,并报编制部门备案。确实需要补充教师的,要向市教体局提交增人计划报告,由教体局在全市编制数额内予以调剂。
第三章聘用
第六条教师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具有符合任职要求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岗位所必需的其他条件要求;
(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七条教职工实行聘用制。由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莱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受法律保护,签约双方要共同遵守聘约及《烟台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聘用合同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需要的,终止聘用合同。
第八条教职工受聘期间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脱离教育教学岗位或违规从事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否则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因履行聘约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向教体局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学校每学年要对教职工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在教体局具体指导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案,公开、公正、公平的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选优及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工作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凡违反《中小学教师师德规范》,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聘和评先选优。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与聘任
第十三条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所有教师必须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后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推荐晋升和聘任。
第十四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合制度。按照上级政策规定,在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数额内,认真组织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晋升和聘任工作。对已超过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要通过换聘以及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和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缓聘等办法,逐步核减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尚未达到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可按一定幅度适当增补,逐年逐步到位。
第十五条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按其被聘任职务确定。
第六章调配与交流
第十六条本着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充实薄弱学校和薄弱学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调动程序。实行教职工调配审批制度。在编教师选拔到其他部门任职的,要与教育脱离编制、工资关系。
第七章培训与学习
第十七条培训是指对在编教师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的继续教育。学习形式以业余、短期进修、校本培训为本。
第十八条实行继续教育制度。教职工要不断加强业务理论和现代科学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积极参加各类形式的短期培训和提高学历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对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不得评审或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实行骨干教师培养制度。加大骨干教师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骨干教师培养的经费投入,促其尽快成才。充分发挥现有骨干教师的示范带动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切实加强骨干教师的管理,要将他们的工作业绩的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研、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教体局予以表彰奖励或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教职工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在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原则,按照所犯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参照本人平时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纪律处分,报市教体局备案。
(一)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二)故意或经常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从事有偿家教、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物或乱收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品行不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六)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七)其他应予惩处的。
第二十四条给予教职工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书面报告,报市教体局审批,审批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列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