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提高我院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处理能力,做好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海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阳市突发事件医疗急救预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医疗应急救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的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和特、重大伤亡事故,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指挥与救助体系
医院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医疗专家组和医疗急救队(人员名单见附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医疗专家组负责因突发事件致伤、致病的危重、疑难病例的会诊、技术指导并参与和指导医疗救治工作。医疗急救队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对致伤、致病人员的出诊、现场救护、转诊、转运和院内抢救等医疗救护工作。各组人员、救护车和司机要随时待命,通讯工具保持24小时畅通,服从上级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医院根据海阳市卫生健康局和海阳市留格庄镇政府的决定和指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在医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实施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与预警
(一)突发事件
本预案中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在海阳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和报告
医院承担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任务,设置举报、咨询电话,接受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医院实行严格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就诊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接诊医师应当注意询问病人有关的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的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就诊。对需要医学观察的立即收入专门的观察室,并做好隔离防护和会诊。
实施监测与预警系统。感染性疾病科和门诊部预防保健科负责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潜在的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保信息畅通。急诊科和医院总值班负责重大伤情的报告。
医院承担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信息报告任务。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或总值班、医务科报告,属于传染病的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组织专家组会诊并于2小时内向海阳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属于传染病疫情的要同时向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4、重大伤亡事故。
(三)突发事件的评估
市应急指挥小组组织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诊断,查明原因,确定危害程度,并提出控制措施和建议。医疗专家成员对突发事件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四)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
1、突发事件三级疫情划分和发布
根据传染病疫情、突发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病、发展情况和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一级疫情、二级疫情、三级疫情。各级别疫情发生后分别由县级政府、地区或市级政府、省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2、突发事件四级分类和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黄、橙、红四色加以表示。各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分别由县级政府、地区或市级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应急领导小组发布。
三、应急处理
(一)启动预案
当突发事件达到三级疫情划分的一级疫情及以上或四级分类的一般级(Ⅳ级)及以上时,根据海阳市政府和卫生健康局的决定和指令,积极响应,立即启动医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进入临战工作状态,指挥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处理需要,安排医疗专家组、医疗急救队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并根据具体事件设置由有关科室或人员组成的若干救护工作小组。
(二)工作程序
应急处理工作应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科学有序地进行。采取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地方式,及时有效地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根据“分级、分步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内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
1、调配应急人员、物资。指挥小组根据需要,在全院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开展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处理工作。
2、开展医疗救治。医院发现突发事件的情形发生或接海阳市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的命令后,医院的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医疗专家组和医疗急救组立即进入临战状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展开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工作。
需要现场急救和转运病人,医疗急救队按要求携带急救物品迅速到达现场,对突发事件致伤、致病人员进行院前急救和处置。在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中,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及时排除或确诊。现场救护和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护人员采取标准预防。
突发事件致伤、致病人员进入医院后,医院立即组织医疗专家组和医疗救治组进行医疗救治,依据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将病人分流到相关科室进一步救治。
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垃圾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同时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相关的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方案进行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工作。对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和治疗经验。
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时,按管理规范及“六分开”(挂号、候诊、检验、收费、取药、厕所分开)和“四固定”(人员、诊室、医疗器械设备、时间固定)的具体要求,设置相对独立,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就诊,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的感染性疾病科。
3、组织技术培训。对新发现的突发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应及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工作。
平时组织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医护人员要明确在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和处理过程中的责任和任务。
对医疗专家组和医疗急救队进行重点培训,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医护人员要掌握职业暴露的防护,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防护用品,遵循三级防护原则,采取标准预防。
对科室医护人员进行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培训;配备各种救治设备、物品、药品并保持性能和质量良好,做好突发事件致伤、致病人员医疗救护的准备。
4、督察与指导。根据市政府、卫生健康局的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的医疗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物资贮备与后勤保障。药库及药房要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急救药品和器械、消毒药品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供应,保证救治工作的需求。后勤科室要做好参加突发事件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医护人员、隔离病区内医务人员的生活保障。医院感染管理科要组织、指导和监督医院环境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理。
6、各相关科室按职能工作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三)终止预案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突发事件专家评估小组的评估建议,适时实施终止预案的决定。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人员名单
指挥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科、护理、医院办公室、医院感染科、保卫科、后勤科等职能部门以及药房、放射科、检验科主任组成。
组 长:赵培刚
副组长:王文
成 员:姜林军、辛胜永、于萍、孙晓兆、刘玉梅、王倬洋、王增强、赵文政、周杰、张丽霞、姜倩倩、王继询
职责: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性质等作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相应措施;
2、对全院的卫生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统一调配;
3、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疫(灾)情,为上级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附件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医疗专家组人员名单
医疗专家组组长由业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任担任。
组 长:王文
副组长:辛胜永
成 员:姜倩倩、王亚楠、赵丽萍、周杰、李艳、张丽霞、邵德辉、于萍、赵文政、包秀娟、王增强、孙晓兆、韩丽娜、王继询、隋芹初、唐冬冬
职责:1、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技术方案的制定,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应急准备和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2、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3、参与全院卫生应急医疗救援方面的技术培训;
附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急救队人员名单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急救队:组长由业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医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主任组成。
组 长:王文
副组长:辛胜永
成 员:姜倩倩、王亚楠、赵丽萍、周杰、李艳、张丽霞、邵德辉、于萍、赵文政、包秀娟、王增强、孙晓兆、韩丽娜、王继询、隋芹初、唐冬冬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分级,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医疗急救队组成成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调度。
职责:1、负责对因突发公共事件致病者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2、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3、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人依法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4、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
5、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