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3〕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强化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核心目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升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在前期全市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的动态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2023年年底前,完成辖区河流及全海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一口一策”制定整治方案。
2024年6月底前,完成黄垒河、大沽夹河、辛安河、东村河、五龙河、泳汶河、黄水河、大沽河、小沽河、界河、平畅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及全海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建成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区市在前期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溯源基础上,以水利部门河流名录、省政府批复的海域岸线为参考,对辖内河流、海域排污口进行排查溯源。各区市政府(管委)作为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研究制定各自工作实施方案,于2023年4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原则及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和溯源工作,彻底摸清行政区内排污口底数,建立排污口动态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配合,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确定责任主体。各区市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管委)兜底的原则,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逐一确定责任主体;溯源分析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以属地政府(管委)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对于跨县际排污口责任主体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以法定海岸线为边界,向海一侧排放污水的口门为入海排污口,向陆一侧排放污水的口门为入河排污口,海水养殖尾水排口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全部纳入入海排污口管理。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按照省级指导意见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分批分类整治。各区市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在完成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梳理现有排污口存在问题,结合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海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完成验收销号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在感潮河段设置排污口的,应同时考虑对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的影响。入海排污口设置应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设置入海排污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规范审批备案。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除生态环境部相关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除城镇、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站)入河排污口以外,严格控制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目标的河段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对新、改、扩建入海排污口实施备案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区市要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级每年至少选取3个区市,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污染排放、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开展五龙河、界河流域排污口监测监控试点,探索推动在入河排污口处加装水质、流量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违规排放污染物、通过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进排污口信息管理。依托烟台市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平台,推进排污口管理信息化,对排污口进行动态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政府(管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对照年度目标及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分别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当年上半年、全年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牵头)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县两级政府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严格落实责任。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已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域,将视情采取约谈、通报、预警、限批等措施,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从严从实、从细从紧抓好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和渔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公众监督。各区市开设排污口整治及管理工作专栏,展示工作成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有奖举报、联动媒体等群众监督机制,构建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